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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的构建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应由广东、香港及澳门各自派代表共同组成,并应将其定位为粤港澳三地间知识产权冲突与纠纷解决的唯一决策机构,该机构的运作应在宏观、中观及微观层面分别予以设置。因此,面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冲突以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应考虑建立起一个整体运行、有序分明,且能有效解决实践问题的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贸易往来及协同发展扫清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

其实,自2003年CEPA签订以来,粤港澳三地之间就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与实践,如2003年12月正式启用由广东及香港、澳门共同制作的“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2005年由港澳地区和泛珠三角地区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且在该合作协议中,还设计了联合会议制度、联络专员制度以及专门工作小组制度;2010年4月及2011年3月分别签订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与《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就粤港两地之间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粤港还陆续签订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此外,还有CEPA的多份补充协议。尽管迄今为止粤港澳三地间对于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已经存在较为有益的尝试和实践,但是,上述合作要么是针对粤港两地的知识产权合作发展,要么是针对粤澳两地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并且也未建立起一个全面而整体运作的冲突协调机构。因此,在实践不足的基础上,以及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不同法系与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下开展区域合作的背景下,可以考虑面向整个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及知识产权纠纷,构建一个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应由广东、香港及澳门各自派代表共同组成,并应将其定位为粤港澳三地间知识产权冲突与纠纷解决的唯一决策机构,该机构的运作应在宏观、中观及微观层面分别予以设置。宏观层面而言,该冲突协调机构应着重提出立法建议、协调三地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制定大湾区知识产权融合战略三方面工作。其一,该机构可针对粤港澳三地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者立法建议,以供三地的立法机构予以参考;其二,知识产权毕竟涉及各区域的公共政策及公共利益问题,该机构应对三地提出的知识产权政策予以协调与融合,探讨合作项目及年度计划;其三,冲突协调机构还应有宏伟的视野及长远的目光,来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战略。中观层面而言,该冲突协调机构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出台相关的文件及建议,促成三地知识产权部门签订相关的区际协议及相关合作协议,使得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进行贸易往来的个人及企业等都可以有章可循。从微观层面而言:第一,该机构应积极促进三地间的知识产权部门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各地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合作,甚至可以组织各地中介机构共同培训,共同学习其他两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二,除了“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在数据时代还应该着重建立起网络信息平台,将三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商标及专利的申请注册情况,以及实践案例均公布于网络信息平台上,并积极进行网络信息平台的维护及更新;第三,还应该建立起冲突解决部门,为实践中的冲突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建议及方案,切实解决实际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因此,面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冲突以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应考虑建立起一个整体运行、有序分明,且能有效解决实践问题的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贸易往来及协同发展扫清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