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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冲突分析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所以存在明显的差异及冲突,本文认为,主要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粤港澳三地所面临的法治传统不同;其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粤港澳三地各有着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期限等均有着各自的安排及规定。而如何破解当前的困局,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作用,对建立一个全面而有效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所以存在明显的差异及冲突,本文认为,主要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粤港澳三地所面临的法治传统不同;其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法治传统的差异性

追根溯源,三地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及冲突归根到底还是源于法治传统的不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系”恰当地反映了当前粤港澳三地所处的复杂现状。香港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殖民统治,各方面均已深受英国传统的影响,法律制度更是被深深打上了英国法律的烙印,这使得香港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也沿袭了英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是一种英美法系的传统,既有普通法又有成文法。澳门亦经历了葡萄牙殖民者450多年的殖民统治,法治传统更是深受葡萄牙法律体系的深刻影响,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现了葡萄牙浓厚的大陆法系传统。而我国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是遵循苏联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建立起来的,是社会主义的大陆法系。[10]三地不同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传统导致了在实体法规定上存在诸多的差异和冲突,与此同时,尽管这种法治传统和法治观念对香港和澳门的影响不是根深蒂固的,但也是深刻而长远的,以至于当香港和澳门陆续回归到祖国的怀抱,且基于基本法的要求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本土化的修改之后,仍有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影响存在。譬如,香港回归后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实施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就是以英国《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为参照的,《版权条例》也仍旧保持英国1956年《版权法》的模式,将作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原创作品,第二类是在原创作品上的制成品。香港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制度仍保持了原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延续性。[11]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香港及澳门回归之后,我国开始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和澳门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2]因此,港澳地区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建立起独有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地域性应被界定为各国依法授予或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空间效力范围限于本国内,[13]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14]且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同一知识财产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创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必须就同一知识财产拟制一个唯一的权利主体。[15]由此可见,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为避免世界上针对同一知识产权作品出现不同的权利主体,需赋予知识产权地域性,以使各地区有独立的权利人。又基于知识产权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关系到一国或地区的公共利益问题,需赋予知识产权地域性,以使其满足本地区的公共需求。因此,粤港澳三地各有着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期限等均有着各自的安排及规定。

综上,基于粤港澳三地的法治传统以及知识产权自身的地域性,三地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及冲突,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如何破解当前的困局,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作用,对建立一个全面而有效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