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所以存在明显的差异及冲突,本文认为,主要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粤港澳三地所面临的法治传统不同;其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粤港澳三地各有着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期限等均有着各自的安排及规定。而如何破解当前的困局,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作用,对建立一个全面而有效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2023-07-25
粤港澳三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与冲突,既体现在程序法上,也体现在实体法上,既体现在实体法的传统观念上,也体现在实体法的具体规定上。香港在回归前深受英国法的影响,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除了《商标条例》是本土立法以外,版权法、专利法和外观设计法均直接移植英国知识产权法律。与此同时,为便于英国法律的实施,香港出台了相应的条例,与所适用的移植法律共同构成香港的成文法体系。[7]而自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之后,香港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改,之前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直接过渡,需要对此类法律进行本土化修改。因此,除了历来相对独立与具有本土化色彩的《商标条例》不用修改之外,专利、版权及外观设计三部法律都要进行适当的本土化修改。因此,1997年6月,香港重新出台了《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版权条例》,以此来替代之前深受英国影响、具有浓重英国色彩的英国知识产权法律,实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土化,逐步建立起了具有香港本土特色,且能与国际先进水准相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澳门亦如此,在回归之前,澳门本地并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完全照搬葡萄牙知识产权法。[8]而回归之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也相应进行了本土化修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相应出台并生效,并逐步建立起了本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管香港及澳门基于《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要求以及本土化的需求,对本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应修改,与内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比,但三地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是存在较明显的差异及冲突,具体体现在版权法、专利法、外观设计法以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
1.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香港的《版权条例》于1997年6月24日通过,6月27日生效,共281条。其对作品的分类、作者的确认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而澳门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共223条,也分别对著作权的内容、归属、保护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三地间的著作权法存在较多差异。如对于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视为作者,香港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澳门只承认自然人是作者,延续了大陆法系传统,注重作品的人格属性。在邻接权方面,《著作权法》对邻接权有专章予以规定,并将其与著作权并列置于同一部法律之中,而香港对传播者的权利采取分别规定,即录音、广播为一般版权作品,表演及对表演的录制作为相关保护对象。[9]澳门则仅限于保护唱片,并未针对广播电台的邻接权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且澳门还规定了对已发表作品的收回权。除此以外,在著作权的利用方面及侵权救济方面,三地的著作权立法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2.商标权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纵观三地的商标立法,香港的《商标条例》自1873年制定,甚至比英国于1875年制定的《商标法》还早了两年。由此可见,香港的商标制度历史悠久、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以至于香港回归之后《商标条例》修改较少,基本沿袭了之前的规定。但是,其历了一次较大的改动,2003年以后开始沿用新的《商标条例》。《商标条例》第559章第Ⅰ部第3条规定:“(1)在本条例中,‘商标’(trademark)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而我国内地现行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比可见,在香港可予以注册的气味商标,在内地是不能获得注册的。而澳门则没有设立独立的单行条例,而是将商标权制度纳入《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此外,内地的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而澳门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仅为7年,可以续展,并且每次续展保护期亦为7年。
3.专利权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香港回归后所采用的《专利条例》扩大了专利的原有保护范围,由原来标准专利一种扩大到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两种。其中标准专利的注册需要首先经过指定专利局(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知识产权局以及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授权以后,再于香港注册并授予专利,且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需每年续期。如果仅仅在我国内地获得专利授权,而没有在香港申请注册,那么该专利在香港是不予认可的。短期专利只需要申请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形式合格即可被授予专利权,无需进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短期专利保护期为8年,4年续期一次。2016年,香港通过新《专利(修订)条例》,条例的修改主要在于考虑新设原授专利制度以及为短期专利增加实质审查制度,但是该条例目前尚未生效。此外,香港有独立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香港的外观设计制度实行注册制,但也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需要形式合格便可予以注册,且香港的外观设计保护期为25年,每5年续期一次。而澳门所指专利是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作为工业产权予以保护的,且澳门将实用新型称为实用专利,将外观设计称为设计及新型,澳门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专利保护期为6年,可续展,而设计及新型保护期为25年,每5年续展一次。我国内地与之不相同的是,内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法》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置于同一部法律之中予以保护,且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均为10年,不可续期,仅需要形式审查便可予以注册。由此可见,粤港澳三地的专利制度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及冲突,在实践中难免会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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