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属于广东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签署这类行政协议也应该属于重大行政事务,依法应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③行政协议的平等性问题。正因为存在以上问题,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中的软法治理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粤港澳三地产业同构现象虽然有所减轻,但仍然严重,在某些方面,如港口等还有加剧的可能。......
2023-07-25
目前,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地域范围尚未有明确的官方界定,但现有研究多将其范围界定为广东省珠三角的九个城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及肇庆,以及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3]“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可谓是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特点,[4]其最核心的特征就是相互融合及协调发展,最终促进区域的大发展,建成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实施。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关涉政治、经济、生态及人文之特殊格局注定了粤港澳三地会面临很多复杂的现实问题,譬如三地之间的法律冲突及法律协调、政策融合等问题。基于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及粤港澳产业融合并发展能动转换之需要,科技成果的合作开发与产权转化成了合作发展模式创新的首要驱动力。因而,知识产权之发展及保护以其在知识经济时代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地位,成了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亟须明确的问题。如何在粤港澳三地存在不同法律制度与法律思维的“形式冲突”层面之下,通过思考粤港澳三地间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保护理念的互利融合,促进并构建粤港澳三地间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保护协同并进的“实质协调”的发展模式,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实践上的迫切性,因而成了粤港澳大湾区中亟待探讨与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亦是本文关注的事实基点与思考的理论源头。
尽管“粤港澳大湾区”概念是在近几年才被正式提出的,但是粤港澳三地积极合作、协同发展的共识早已确立。随着2003年内地与港澳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订,香港与中国内地经济交流合作已由松散状态进入紧密状态,由自然融合转向制度化、组织化融合,[5]三地间的自由贸易与经济往来越发频繁。与此同时,随着两地经济的相互渗透及蓬勃发展,改革开放之后粤港澳之间“前店后厂”的局面也逐渐被打破,珠三角在不断崛起,逐渐实现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的产业转型,开始走向“店厂合一”的新阶段。这其中知识产权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成了企业甚至区域的重要竞争资源,成了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的利器。
但在实践中,粤港澳三地之间频繁的商业往来带来的负外在性亦开始显现,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始不断滋生。以专利纠纷为例,一批玩具时钟被从深圳运往香港,该款时钟的外观设计在香港被注册专利,而在内地没有人申请专利权。其在内地生产和销售玩具不会违反《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但如果这些玩具经非香港专利权人输入香港,就会面临被权利人控诉侵权的问题。[6]不仅如此,申请人还会面临商标在一地注册,而在其他两地被抢注的不公平风险。其问题之根源,在于内地与港澳均没有针对三地间的知识产权制度冲突出台相应的区际冲突法,亦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因此,当实践中出现此类纠纷时就会陷入困境,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以及权威的解决路径。
粤港澳大湾区的构建势必带来更为自由与畅通的贸易往来,且粤港澳大湾区内含香港、澳门、深圳、广州四座国际知名都市,深圳更是集聚了创新活力的高级技术产业,是享誉国内外的经济核心城市。随着经济的腾飞以及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三地共同发展中最重要的核心力量,如果三地间存在的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进行疏解,必然会大大阻碍其间的贸易往来及商业发展,并阻碍三地间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及融合发展,甚至对整个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粤港澳三地协同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突破三地发展中的障碍,深度融合并解决三地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突,从而构建体系完整、充分的知识产权冲突解决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繁荣发展并服务于构建世界级大湾区的战略设想,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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