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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商标先使用人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禁止权的抗辩权,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由于商标权现有的保护机制一般是按照地域而遵循属地原则,基于请求权已然受制于属地原则,则在先使用抗辩权同样受制于商标保护的属地原则。但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处在影响力不断扩大的互联网时代,是否仍有必要严格坚守商标权的地域性,颇值探讨。从授权角度来看,商标权的取得受到严格的地域性限制,但在确权领域,得益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的传播,商标的影响力已经极大地突破了地域范围,尤其是那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这时如果还僵化地强调地域性要求,对于域外的在先权利人显然有失公平。[10]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商标局和商评委内部依据的审查和审理标准,并没有对于域外在先使用做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对此,一直严格坚守在先注册为主、在先使用为辅的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近年来也逐渐突破了对于域外的在先使用认定的部分限制。当然,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既有属性以及各国家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地域性的突破非常谨慎。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扩大在先使用范围的认可。
第一,从商标权本身的作用来看,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其突破地域性的效能较强。商标权对地域性的突破在目前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下对驰名商标的跨域保护来体现的。设计商标的过程会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商标其实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著作权突破地域性的能力更强,登记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作者在完成创作行为后自动享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作者将符合要求的著作权产品投入产业活动,即应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只要满足区分的要求,则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粤港澳地区地理上联络具有紧密性,因此有必要将在先使用的范围扩大至三地。
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在产品或服务上分别加注(粤)(港)(澳)地域字样,在消费者能得以区分的前提下,扩大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的地域范围,以便使其经营不受影响。
第二,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近期的审查实践中,考虑到地缘接近且两地经济往来频繁,根据在先权利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针对涉及第32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时,个案采纳了在先权利人提交的在香港的使用证据。[11]由于粤港澳三地的法域不同,内地、澳门在商标权属方面,遵循的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商标谁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香港则遵循使用在先原则,在先使用但没有注册为商标,其商标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地域性的限制,在先使用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该地域。如果在先使用的认可范围可以扩大至粤港澳三地直接互认,在对于打击粤港澳三地之间利用地域限制的壁垒和商标注册信息不对等,而恶意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具有重大的作用。
比如说,广东省广州市A公司创立B品牌,在广州市有一定名气。然后C再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B商标。日后,A公司欲开拓B品牌在香港的市场,将会受到C在香港抢注的B商标的限制,甚至面临被C起诉商标侵权的诉讼风险。B品牌的创立人A公司,如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或法院主张在先使用权,显然会受到没有在香港在先使用的地域性限制。但如果商标在先使用的认可范围得以扩大至粤港澳三地直接互认,问题将迎刃而解。此举更有利于保护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和苦心经营,对于利用地域性限制而恶意注册商标,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不诚信行为将会是严厉的打击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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