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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商标权国际保护

【摘要】:目前,三地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有《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但香港和澳门均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有关议定书。但遗憾的是,香港和澳门并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因此无法使用该途径注册国际商标。《巴黎公约》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几个原则上。马德里公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未注册与非注册的驰名商标。

目前,三地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有《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但香港和澳门均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有关议定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依托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为缔约方到其他缔约方注册商标提供便利。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在一个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工商营业场所、住所或者是而与马德里联盟一成员有关系,均可使用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自注册日起,国际注册具有同申请人在每一个被指定国家进行通常国内申请的同等效力。马德里协定不但费用低廉、手续简单,也便于商标信息查询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能解决多法域地区单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麻烦。但遗憾的是,香港和澳门并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因此无法使用该途径注册国际商标。

内地、香港及澳门均加入了《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几个原则上。如第2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国民应获得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法律待遇和法律保护。第6条规定了商标独立性原则,《巴黎公约》尊重各缔约方主权,因此在一个缔约方内获得注册的商标,并不必然在其他缔约方也当然获得注册。如果在一个缔约方内没有获得商标注册,甚至被注销,不得影响其他缔约方批准注册的效力。马德里公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未注册与非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该公约,成员的国内法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中的任何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应拒绝给这种商标注册;已经批准注册的,一经发现,应予撤销。

TRIPS协议与《巴黎公约》不同的是增加了商标的识别性,并将商标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领域。协议还细化了驰名商标的标准及跨类保护的规定,认为驰名商标不一定需进行注册,但需满足“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的要求。根据该协议第16条的规定,驰名商标不仅包括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而且还扩大到了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