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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实施中的问题及完善方案

【摘要】: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行业分类方式,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横琴、前海和南沙地区的投资者来说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及困扰。在CEPA实施中,由于缺乏官方部门或机构的详细解释和阐述,某些已经开放的专业服务领域,因“政出多门”“大门开,小门不开”等协调问题而难以落实。

1.改进负面清单行业分类方法以保证国内标准和国际惯例的衔接

《CEPA投资协议》中的负面清单的行业分类即无采用2017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也无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世界贸易组织(GNS/W/120),或者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产品总分类CPC,国际海关理事会制定的协调商品种类和编码体系(HS)、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缔约方国内的标准产业分类(X-SIC)以及缔约方国内的其他行业分类标准等五种中的任意一种。而CEPA服务协议采用的行业分类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GNS/W/120)和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产品总分类(CPC)结合使用的分类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行业分类方式,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横琴、前海和南沙地区的投资者来说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及困扰。因为投资者需要分别根据《CEPA服务协议》和自贸区负面清单来衡量其申请的行业是否符合项下对投资的准入、设立和管理的要求。

因此,大湾区内所适用的“负面清单”措施需要有所突破,可以考虑以下两点:①在自贸区负面清单的行业分类基础上建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CPC分类的对应关系,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后面再加上对应的CPC分类代码,使港澳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中国的负面清单。②CEPA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应采用CEPA服务协议的国际通用的分类法,完善投资和服务开放领域的分类,以便在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谈判时能与国际惯例更好地衔接,也体现了便于港澳投资者的总体理念。

2.CEPA框架下的某些行业开放缺乏实施细则和政策指引

只有表述规范、严谨的不符措施才能准确地界定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才能满足负面清单管理的透明度要求。细读《CEPA服务协议》《CEPA投资协议》《广东服务协议》和《2017自贸区负面清单》,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并无国际上通行的七种负面清单的项目,而仅有部门或事项、国内产业分类编码及简单的描述,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如根据《广东服务协议》的规定:“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和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和登记。”“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这里的具体规定究竟是哪些机构的哪些规定应当明确说明,如何厘定“涉港”和“跨境”的涵义?这些模糊不清、语焉不详的规定在CEPA法律文件和自贸区负面清单中也属常见,故在制定负面清单时需考虑细化这些表述不规范、不严谨的条文,以增加政府透明度,降低外国投资者识别负面清单的难度和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的操作难度。

在CEPA实施中,由于缺乏官方部门或机构的详细解释和阐述,某些已经开放的专业服务领域,因“政出多门”“大门开,小门不开”等协调问题而难以落实。比如,某香港教育机构已在广州注册企业,注册时获批的范围为“教育咨询”,但不可提供“培训”服务。该企业本想借助《CEPA补充协议九》,允许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经营培训机构,扩大其经验范围至“培训”类,但由于无实施细则,未能为经营性机构的经营范围做清晰的定义,而该教育机构无法获得审批。期间,该机构通过香港驻粤经济办事处向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外经贸局及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查询,发现除了市外经贸局外,其他机构表示不了解或者无权执行CEPA措施中的相关内容。[59]

从限制的产业类型来说,在国际上的负面清单中的行业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和专业服务。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负面清单中,新加坡对第一产业没有限制,对第二产业有6条限制措施,但是对第三产业的限制措施多达97条。此外,学界多从美商签订的BIT“负面清单”来建议负面清单应包含的至少三类不符措施的产业内容。[60]①为除金融行业之外的其他领域的现行不符措施,以及此类措施的延续、更新或修订。此类措施延续、更新或修订必须遵循“棘轮机制”(现行不符措施可以延续、修订或废止,但不得加严);②“排除产业/部门”,即政府有权增加不符措施或加严现有的不符措施,允许政府未来制定新的不符措施或加严现行不符措施的自由裁量权。③专门用于列明金融服务部门的不符措施。

而CEPA的投资和服务负面清单采用了排除部门的不符措施,而非“棘轮机制”,对于新的不符措施的态度甚为谨慎,笼统划分了采矿业、制造业和所有行业领域的准入前国民待遇。除了金融证券领域存在细化的条款外,其他产业实施的限制性措施与自贸区负面清单相比,并无实质性突破。同时CEPA下的服务协议也仅仅涉及服务领域的正面+负面混合式清单,亟待进一步对需要开放的制造业和其他产业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予以清理和梳理,来增强负面清单在大湾区中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