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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CEPA补充协议及投资协议解析

【摘要】:《CEPA投资协议》第1条则表明了《CEPA投资协议》是CEPA框架下专属投资领域的协议,而投资协议应与《CEPA服务协议》所涵盖的内容进行严格区分。由此可推断出粤港澳大湾区内进行投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CEPA投资协议,但如果涉及与投资相关的服务领域,仍然需参照《CEPA服务协议》和《广东服务协议》。相比之下,《CEPA投资协议》及附件中涉及的门类更少,内容更为细致全面。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是在CEPA法律文件群构架的平台上深化而来的,是现有CEPA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升级版。这些区域为“大湾区”投资合作积累了实践经验和政策支持,是投资合作法律框架中的核心内容。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粤港澳三地需协调和继续发挥现有的《框架协议》和CEPA法律文件群,以及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地消除行政区划上的藩篱,促进三地人流、物流和资金流的自由往来。

与粤港澳投资相关的CEPA法律文件包括:2014年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以下简称《广东服务协议》)、2017年12月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和6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CEPA投资协议》)。[52]而由于广东自贸区中的深圳、前海和南沙也属于粤港澳大湾区中的行政管辖区域,因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负面清单”)也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内涉及广东自贸区内的所有投资。[53]

在这些法律文件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粤港澳大湾区中这些投资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CEPA投资协议》第1条则表明了《CEPA投资协议》是CEPA框架下专属投资领域的协议,而投资协议应与《CEPA服务协议》所涵盖的内容进行严格区分。在2017负面清单措施中,香港与澳门在广东自贸区投资时,如果CEPA及补充协议中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应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由此可推断出粤港澳大湾区内进行投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CEPA投资协议,但如果涉及与投资相关的服务领域,仍然需参照《CEPA服务协议》和《广东服务协议》。《CEPA投资协议》中如有更优惠的投资措施,如附件二“负面清单”的措施,则应优先于2017负面清单措施而适用。

相对于自贸区2017负面清单中的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CEPA投资协议》只有16项。相比之下,《CEPA投资协议》及附件中涉及的门类更少,内容更为细致全面。[54]《CEPA投资协议》参照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投资协议,国民待遇、业绩要求、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便利化及争端解决,并吸收了自贸区创设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55]尤其是在第三章投资便利化及争端解决中,根据三地法域的不同要求区分了港澳在内地投资者的争端的解决方式和内地在港澳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也明确了就投资争端解决的协调机构,即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下设立的投资工作小组。其中针对第9条的不符措施(负面清单),[56]在《CEPA投资协议》的附件二中列出了16项内容,并细分为不可回退条款负面清单和可退回负面清单。从内容上看,不可回退负面清单的项目涉及部分采矿业(石油开采、稀土冶炼)、交通工具制造、政府授权专营共五个条目,而可回退负面清单仅涉及原子能、传统工艺美术和中药、土地三个条目。两者的区别是,针对不可回退条款负面清单中的投资行业,内地部门可以实施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措施不符的限制措施,而内地对可回退条款负面清单中的投资行业,可采取维持、更新或更具限制性的不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