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国际法基础——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成果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国际法基础——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成果

【摘要】:WTO成员之间需要寻求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才能建立符合WTO规则的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关系。再次,大湾区的措施和法规也应当及时通知WTO。[49]正是由于这种对外事务权是中央授予的,故粤港澳投资合作缔结协议的效力来源是国内法。

1.大湾区三地相互投资国际法依据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是隶属于同一主权国家的非主权实体之间缔结的国内的区际协议。其基本法律依据是WTO系列协议和CEPA系列协议。[46]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三个不同的关税领土,内地关税领土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分别代表WTO法律体系下的三个成员。从调整对象来看,《框架协议》与CEPA相似,涉及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主要适用或涉及国内法。此外,曾华群教授提到需严格区分WTO规则调整范围“之内”与调整范围“之外”,即内地与香港之经贸关系中不属于WTO规则调整的,是纯粹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通常实践,因而可不受WTO规则或其他国际法规范的约束,比如CEPA第五章贸易投资便利化,争端解决机制安排。[47]

粤港澳大湾区由广东、香港、澳门三者组成,而广东是中国内地关税领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一个单独关税区,仅为关税领土中的普通行政区域。在WTO体制下,成员之间的经贸关系是与其他非WTO成员比较而言的。这意味着无论是通行于全国的CEPA,还是通行于粤港澳三地适用的法律,都必须遵守WTO规则。具体表现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4条:“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使其符合《WTO协定》。”WTO成员之间需要寻求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才能建立符合WTO规则的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关系。也就是严格遵照GATT第24条第5款和《第24条谅解》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必须遵循不得对其他成员实施高于或者严于形成自贸区或临时协定之前的关税和贸易管制。

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总则第2条中,中国针对“贸易制度的实施”已经作出了下列承诺:“(A)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areas)。(B)1.中国应该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3.除了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就名字以及《框架协议》的签订主体来说,粤港澳大湾区并不属于GATT第24条中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港澳在《框架协议》中也不是使用港澳在WTO中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称。从直观上显示,大湾区《框架协议》是区域性的协议与安排,应属于《议定书》第2条A款第一项中所指的“其他在法规方面建立特殊制度的特殊经济区”,因而大湾区中与港澳贸易相关的措施,须完全公开、透明、符合WTO规则。在“特殊经济区”内进行任何优惠安排时,其他WTO成员都可以主张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同时,从大湾区输往中国其他地区的产品,应适用通常的海关税费和进口限制措施,没有特别优惠。再次,大湾区的措施和法规也应当及时通知WTO。

2.粤港澳投资合作缔约权的效力来源

现行《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中,无具体对粤港澳进行经贸合作所缔结协议的中央授权及程序规定。唯一可推知广东省和香港缔结投资协议的权力效力法律依据是,《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和第七章对外事务,分别体现在《香港基本法》第151条一次性授权香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信、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地同……各地区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也就是如果涉及以上领域,香港可以自行签订协议,无需特别授权。此外,对于其他领域的协定,如投资保护则需经过中央,逐案授权。[48]假设广东省9市及澳门属于以上条款所指的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缔结协议的权力来源于港澳的对外事务权,广东省与港澳缔约的权力来源于外事权。港澳的对外事务权不涉及国家主权,仅涉及与本地发展相关的非政治性对外事务,本质上属于国内授权,是香港自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表现为一种地方性职能性对外交往的能力,不具有主权性质。[49]正是由于这种对外事务权是中央授予的,故粤港澳投资合作缔结协议的效力来源是国内法。[50]

与内地其他地方行政区域相比较,港澳享有的对外事务权在种类和范围上非常广泛。从法理上来说,广东省与港澳在投资活动中缔结协议的权力则应来源于普通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并未列明对外事务权,其外事权来自于为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行政工作的需要,是职务的必要,仅限于地方职权范围内的经贸领域。[51]

综上所述,粤港澳三地开展相互投资时签订的协议的权力效力来源于国内,且需中央进一步明确普通行政区与特别行政区互相签订协议时,对于是否属于对外事务权的范围而进行逐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