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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成果

【摘要】: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规范调整其成员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在三个相关多边贸易协议中,都对该原则作了具体规定。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应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

众所周知,香港、澳门与内地以三个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先后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香港、澳门和内地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因此,虽然内地与香港、澳门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作为三个独立的关税区,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却要受到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的规范与制约。

内地与香港、澳门发展更紧密经贸关系遇到的最大障碍是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贯穿其管辖的所有多边贸易协议的基本思想,成员间的经贸关系都必须符合该原则的要求。

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规范调整其成员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在三个相关多边贸易协议中,都对该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在关税以及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或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收支转移而征收的任何税费、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手续、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等方面,一成员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都应“立即地与无条件地”给予该成员。因此,依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在货物贸易方面相互间给予的优惠待遇,也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这意味着一国之内的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无法单独给予对方以特别贸易优惠。

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同样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制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一成员可以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2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与《关贸总协定》一样,《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成员给第三方的有关优惠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的对象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服务的提供者,而GATT 1994则只涉及产品。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规定,一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从上述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来看,内地与香港、澳门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三大方面都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不得单独给予对方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

但是,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着诸多例外。其中最具影响的就是《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依上述两条款的规定,成员间如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则其相互间在上述领域给予的贸易优惠,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正因为如此,为摆脱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两者间贸易的制约,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订了CEPA,在该安排内,内地与香港、澳门承诺,相互给予对方以特别的贸易优惠。

世贸组织虽然将区域贸易协定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但其仍为区域贸易协定制定了相关规则,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贸易协定才具有合法性。概括起来,WTO规定区域贸易协定应满足三大要件:①区域贸易协定成员间贸易的充分自由化。《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8款规定,关税同盟必须对成员之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或至少对于产自该同盟内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自由贸易区则要求对产自该区内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对经济一体化协定也提出了类似要求。该条第1款规定,经济一体化协定必须“涵盖众多服务部门”。[5]②对非成员贸易影响的中性化。《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5款规定,在建立关税同盟时,对非成员缔约方的贸易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在形成此种同盟之前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在设立自由贸易区时,对非成员缔约方的贸易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在形成自由贸易区之前相同成员领土内存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对来自于第三方成员的服务贸易的壁垒总水平,与订立经济一体化协定之前适用的水平相比,不应在有关部门或分部门提高贸易壁垒。③透明度要求。《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7款规定,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时,应“立即”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提供必要的资讯,以便对其进行审查,成员还应定期(通常是2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协定的运作情况,协定中任何重大变更和/或进展一俟发生,也应立即报告。《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参加方应立即将此类协定及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同时提供理事会所要求的资讯,以便对此类协定进行审查,其参加方也应定期就协定的实施情况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

正因为如此,CEPA明确规定:“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均应遵照以下原则:(1)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2)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应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