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从来都属于珠三角的一个组成部分,粤港澳合作不是新话题,也不是新设计或新构想。粤港澳经济合作加速了广东的工业化和香港、澳门的后工业化。[2]粤港澳经济合作形成了珠三角独具竞争力的开放型动态化产业集群。粤港澳经济合作催生了珠三角城镇群。粤港澳经济合作是由单一合作发展为多层次合作的过程。从单一整合发展为多层次整合,全面促进了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发展。......
2023-07-25
随着粤港澳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双方在合作中也逐步暴露出了以下问题:
(1)粤港澳经济合作是“有限制的合作”。粤港澳经济合作是在《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基本原则框架下的合作,粤港澳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关税区,这决定了粤港澳经济合作是在海关与边境存在基础上进行的合作,因此必须遵循WTO原则和有关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则。粤港澳经济合作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下三个相连区域之间的合作,需要充分考虑“一国两制”框架下三地经济和社会各个层面的独立性和独特性,需要在遵守WTO贸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合作,这决定了两者间的合作是一种“有限制的合作”。
(2)粤港澳经济合作面临制度和体制差异的制约。粤港澳经济合作初期,双方巨大的经济落差为粤港澳经济合作提供了机遇,随着粤港澳经济合作的逐步提升和深化,粤港澳三地存在的制度和体制差别则成为粤港澳经济下一步合作的绊脚石。粤港澳三地不同的商业理念、文化和思维方式、政府和行政行为、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经济和社会法律体系,构成了粤港澳三地在商业环境、行政制度、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粤港澳经济合作需要迎接这些挑战,逐步解决制度、体制和社会文化成本问题,尽快克服这些障碍。
(3)粤港澳经济合作面临着彼此间的竞争与利益冲突。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香港、澳门的辐射和领导带动了珠三角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广东经济的发展和香港、澳门在珠三角投资企业的收益又促成了香港、澳门服务经济的转型。但之后香港、澳门即遭到了东亚金融危机和SARS危机的冲击,香港、澳门经济陷入结构性困境,其对珠三角的辐射和拉动能力大大降低,粤港澳经济合作出现了疏离,粤港澳经济关系从原来的香港、澳门和珠三角相互配合和相互促进,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相互竞争和相互制约。粤港澳经济合作需要妥善解决竞争和利益冲突问题,这些竞争和利益冲突包括城市的功能定位问题、产业的衔接和协作问题、港口和机场的分工配合问题、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问题、生产和生活要素的流动与限制问题等。[3]粤港澳三地需要从区域整体发展的大局出发,将相互竞争转化为彼此促进,将利益冲突转变为利益共享,形成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的良好格局。
(4)CEPA的实施遭遇瓶颈。无论从香港、澳门对内地的出口份额看,还是从CEPA对香港、澳门和内地服务贸易的促进效果看,CEPA给香港、澳门带来的整体福利效应不如预期明显,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性强,宣传不足。内地政府和香港、澳门政府对CEPA的宣传仍然不足。虽然CEPA的范围不断扩大,但CEPA的内容技术性比较强,一般的厂商和市民不太了解,很多港商并没有充分利用零关税政策,政府有必要大力加强对CEPA的宣传。第二,争端解决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制度上的差异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CEPA在实施层面经常会面临一些争端,但CEPA规定所有争端都由联合指导委员会通过协商一致解决,未有规定负责司法审查的机构。第三,港澳商人未有效利用。由于CEPA的审批程序繁琐,原产地规则的复杂,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加之认识不足,港澳商人利用CEPA的主动性不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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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属于广东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签署这类行政协议也应该属于重大行政事务,依法应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③行政协议的平等性问题。正因为存在以上问题,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中的软法治理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粤港澳三地产业同构现象虽然有所减轻,但仍然严重,在某些方面,如港口等还有加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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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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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对大湾区司法协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内地与港澳签署的一系列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安排适用于内地,对大湾区是有约束力的,也是大湾区司法协助的重要法律依据,直接决定着大湾区司法协助的形式、内容和途径。在制度化规范尚有欠缺的情况下,大湾区有责任担当起司法协助领域改革“实验田”的使命,建设一个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示范区。......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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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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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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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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