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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软法治理问题

【摘要】:即使是属于广东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签署这类行政协议也应该属于重大行政事务,依法应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③行政协议的平等性问题。正因为存在以上问题,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中的软法治理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粤港澳三地产业同构现象虽然有所减轻,但仍然严重,在某些方面,如港口等还有加剧的可能。

1.软法的合法性问题

在三地政府中,港澳两地政府的权限在法律上是比较明晰的。在内地,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因而广东政府的权限是模糊的。从已签订的协议看,有些协议内容明显涉及宪法与法律规定属于中央权限范畴的事项。如《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金融合作的问题就属于《立法法》规定的相对保留事项。这些协议实质上是得到中央默许的,但从形式上看却并没有得到中央批准。即使是属于广东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签署这类行政协议也应该属于重大行政事务,依法应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但所有行政协议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

2.软法内容的欠缺

从已有的软法规范来看,现有软法内容大多过于原则,只载明近期能够实现的一体化事项。所达成的共识,往往是一种努力方向和所需要采取的措施,没有建立起长期制度化的谈判机制,“虽然粤港澳目前已建立定期的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但这种安排缺少操作层面与之相配套”,[6]也没有规定协议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③行政协议的平等性问题。行政协议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而形成的,它是以尊重各方意愿为前提而达成的共识,体现了双方求同存异、互信互让的精神。然而,在港澳回归后,为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2003年以来,中央政府作出了CEPA制度安排。一系列安排主要突出了对香港特行政区的优惠,有人称这是送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份大礼”。[7]以一方的单纯让步来达成协议,终究不是长久之策,而且随着法治的进步,这种行政协议的生存空间也正变得日益狭窄。

正因为存在以上问题,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中的软法治理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粤港澳区域内生产要素的区际流动已大为增强,但生产要素(尤其是资金、技术等短缺要素)的区际流动仍然受到诸多限制。粤港澳三地产业同构现象虽然有所减轻,但仍然严重,在某些方面,如港口等还有加剧的可能。如此问题,预示着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的软法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