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和融合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和融合

【摘要】:粤港澳三地制定软法的方式主要有:①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行政协议。港澳相继回归后,根据宪法制定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去除了殖民化因素,将三地统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之下,为三地间的合作奠定了稳定的法律基础。目前,粤港澳法律合作也主要集中在区域司法协助层面。

1.混合法模式的传统

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上,从主要方面来说曾经存在着一个相对稳定的判例法时代和一个相对稳定的成文法时代。但是,在这两个时代之后,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走向了混合法时代。混合法时代的到来是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出现的现象,是现实法律运行的需要所成就的一种法律文化,也是中国文化的总体精神在法律实践中自然而然的表达。混合法不仅是历史上存在的一种法律样式,而且也是当下中国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个现象。

最近三十多年,我国的公域之治一直在实践着一种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这在相当程度上彰显出了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2.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下的软法发展

(1)粤港澳三地制定的软法。从实践来看,粤港澳三地主要是通过软法来推进经济一体化。粤港澳三地制定软法的方式主要有:①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行政协议。从2003年开始,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先后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七个补充协议。其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个方面。②通过泛珠三角合作平台,签订相关泛珠三角合作协议,来推动包括粤港澳在内的泛珠三角经济一体化。如2004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区域妇女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等。[3]③粤港澳三地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行政协议。这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粤港澳政府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如2010年粤港政府签订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等;二是粤港澳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行政协议,如2004年广东科技厅与澳门科技委员会签署的《粤澳科技合作协议》等;三是广东各市与港澳以及广东各市其职能部门与港澳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行政协议,如2004年香港律政司与深圳司法局签署的《香港深圳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等;四是不同领域的合作。随着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深入,浅层次的法律合作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在2007年8月2日,广东与香港共同签订了《深化实施CEPA、共同推进粤港服务业合作步伐协议》《关于推动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合作协议》《关于加强粤港信息化合作的安排》《2007-2008年粤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关于对供港塘鱼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为双方在经贸、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打下法律基础。

(2)四法域合作的软法基础。二十多年来,粤港澳合作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节点——港澳相继回归、中国入世和CEPA的签订,相应地也产生了三个重要的可资成为粤港澳合作依据的法律文件群。

第一,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核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群。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三地分别处于中、英、葡的管辖之下,在此框架内开展的合作自然隶属于外交关系,受国际政治格局的左右。

港澳相继回归后,根据宪法制定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去除了殖民化因素,将三地统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之下,为三地间的合作奠定了稳定的法律基础。由此,粤港澳三地演变为了一国之内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各自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区域合作,在三者之上还有共同的中央政府进行居中协调。与此同时,宪法和基本法也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不实行包括广东在内的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第二,WTO协定群。2001年底,中国入世为粤港澳三地的经济合作提供了“制度接近、规则统一”的基础。在WTO体制下,香港、澳门与内地同为平等的单独关税区,共同履行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和义务。随着中国内地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粤港澳之间的经济制度与运行机制差异将逐渐缩小。经贸规则逐渐趋同,减少了制度摩擦的可能性,降低了三地间进行交易的成本,也使港澳成熟的法制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和国际化的视野等为广东改善自身软环境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范本。

第三,CEPA法律文件群。2003年内地和香港签订了《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后分别在2004年10月27日、2005年10月18日、2006年6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8年7月29日、2009年5月9日和2010年5月27日一共签订了七份“补充协议”。基本上是一年一个补充协议。尤其是在2008年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后,广东省委、省政府在2009年8月19日也出台了《关于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的决定》,粤港合作逐渐走上快车道。

对于粤港澳合作而言,CEPA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使得三地间的合作有了一个明确的参照体系和日程安排。[4]

3.粤港澳司法协助

由于粤港澳三地属于相对独立的法域,在司法上相互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不存在司法方面的协助。但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司法方面的分离又给三地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障碍。

目前,粤港澳法律合作也主要集中在区域司法协助层面。

早在1988年,香港最高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相互委托送达民事、商事案件诉讼文书达成过协议。自1997年以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澳门特区已经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上的安排是内地和香澳司法合作进一步加深的产物,也是三方经贸合作的迫切需要。[5]因此,广东应根据以上安排,结合广东的具体情况及与港澳进行司法协助的实践经验,再制定出有关落实的具体措施,以公正的司法裁判来保障三地经济合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