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多元法域的冲突及其影响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多元法域的冲突及其影响

【摘要】:我国区域法制冲突是在不同的法域和法系间发生的法制冲突。可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要受到执行地法律的限制,这限制了许多在诉讼地被认定为有效的裁决的执行;刑事司法协助难题多,主要有属地管辖与属人、保护、登记地管辖之间的冲突,共同犯罪与派驻人员犯罪引起的冲突等。目前,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渐突显,多元法制局面的出现会对我国整体法制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并带来一系列区际法律问题。

由于粤港澳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状和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社会环境迥异,三地在法律理念、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法律渊源、法制度、执法理念以及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

第一,法律体系上存在差异。我国区域法制冲突是在不同的法域和法系间发生的法制冲突。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几个法域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寻求了各自不同的路线,它们各具特色。内地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法系的法律特色,同时深受大陆法系影响;而香港地区的其法律体系主要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征;澳门则适用了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内地、香港和澳门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阶级属性不同。广东所实行的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的大陆法系,香港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的普通法系,而澳门的法律制度属于资本主义的大陆法系。法系不同,其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性质、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法的渊源以及立法和司法等诸多领域都呈现出了一系列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在某种意义上使我国法律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但也使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中法律矛盾和冲突更加复杂多样,增加了法律治理的难度。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法律合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在实践中,我国区域法制冲突既有属于不同法系的法域间的冲突,也有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域间的冲突。因此,我国区域法制冲突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十分明显。[2]

第二,具体法律内容存在差异。既有规则侧重点的不同,也有一般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还有国际条约适用上的差异。①广东各地政府比较热衷于对市场竞争的介入,在争夺资源、争夺项目等方面参与到企业竞争中来,常常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地方保护。这就需要对政府干预进行法律规制。②依据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只有在附件三中的法律才能在港澳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只负责管理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以及依照基本法规定任命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港澳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同时,港澳和内地都是WTO的独立成员。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制协调还要受到WTO规则的一定影响。

第三,司法协助上的困境。可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要受到执行地法律的限制,这限制了许多在诉讼地被认定为有效的裁决的执行;刑事司法协助难题多,主要有属地管辖与属人、保护、登记地管辖之间的冲突,共同犯罪与派驻人员犯罪引起的冲突等。

这些现实冲突使得粤港澳在进一步加强法律合作方面存在着障碍。目前,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渐突显,多元法制局面的出现会对我国整体法制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并带来一系列区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