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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城市群建设与发展的地方立法与协作机制

【摘要】:前者要求寻找到多方之间在此领域范围内的冲突点,寻求最大社会公约数,先易后难,维系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互信基础。笔者认为,需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成立专门的联合工作组,以利于大湾区内的各主体紧密相连。

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是法律文本的产生。由于粤港澳大湾区内所涉及的城市数量多,并且包含着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与发展,首先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是地方立法协作问题。

本方向研究的重点主题与项目是,着力于对多方可达成共识的、无关各自政治制度的市场监管、产业体系、旅游、人才流动、资格互认等方面的法律对策的研究。着力于以上方面是因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市场的一体化水平和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必须要在人才流动、资格互认、市场监管等方面形成可统一化的规则体系,也只有在上述机制方面实现规则的整合,才可能实现生产要素的流动以及规范化秩序的产生。故这方面的立法协调至关重要。

而研究的展开可围绕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前者要求寻找到多方之间在此领域范围内的冲突点,寻求最大社会公约数,先易后难,维系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互信基础。笔者认为,需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成立专门的联合工作组,以利于大湾区内的各主体紧密相连。而这种组织机构的设立有不同的程度选择:第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形式。欧盟地区各国授权形成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等组织,这对于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种则是由我国东北地区的《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明确提出的,对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成立联合工作组。相比而言,前者具有更强的效率,后者则更注重现实操作性。在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协作组织上,应当依据“一国两制特异性,一方面注意到以基本法为框架的高度自治需求,另一方面必须强调立法协作的恒常性。因此,这种立法协调机构的设置不是要求成立新一级的区域政权,也不是要求以区域冠名立法,而是透过一个平台使得各方能够在提出规划后各自立法实施,中央则以见证者、监督者的身份发挥重要的协调作用。

从程序上而言,立法协作会面临信息公开、协作会议等问题。有学者指出,粤港澳协调立法需要区域内各地方政府积极畅通信息公开的渠道,形成区域内立法的良性驱动。[38]这也意味着在整个协作过程中,不仅要使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达成信息公开,以有助于多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形下达成共识,而且也要求地方政府同区域内的社会各界信息公开,联合工作组需要建立区域内的立法咨询与听证制度,重视区域内各方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