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从来都属于珠三角的一个组成部分,粤港澳合作不是新话题,也不是新设计或新构想。粤港澳经济合作加速了广东的工业化和香港、澳门的后工业化。[2]粤港澳经济合作形成了珠三角独具竞争力的开放型动态化产业集群。粤港澳经济合作催生了珠三角城镇群。粤港澳经济合作是由单一合作发展为多层次合作的过程。从单一整合发展为多层次整合,全面促进了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发展。......
2023-07-25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湾区经济的一种独特形式,当然也具有开放性的重要特征,并且以区域的法治为重要依托。在此基础上,其经济发展所应达到的目标,必须在可接受性的前提下论证,否则漫无边际的学术想象将无助于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的实际发展问题。同时也应当平衡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自然利益与人类利益以及合作中各方的利益。[30]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六点具体协作目标,其出发点在于粤港澳大湾区高度开放性的实现,也在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在于“一国两制”在新时代中的应有之意。
第一,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形成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体系,重点共建“一中心三网”,形成辐射国内外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二,打造全球创新高地,合作打造全球科技创新平台,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完善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共同体,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携手构建“一带一路”开放新格局,深化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及经贸合作,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打造CEPA升级版。
第四,培育利益共享的产业价值链,加快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先导区。加快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集群。
第五,共建金融核心圈,推动粤港澳金融竞合有序、协同发展,培育金融合作新平台,扩大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要素双向开放与联通,打造引领泛珠、辐射东南亚、服务于“一带一路”的金融枢纽,形成以香港为龙头,以广州、深圳、澳门、珠海为依托,以南沙、前海和横琴为节点的大湾区金融核心圈。
第六,共建大湾区优质生活圈,以改善社会民生为重点,打造国际化教育高地,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共建健康湾区,推进社会协同治理,把粤港澳大湾区建成绿色、宜居、宜业、宜游的世界级城市群。
有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的文章
香港、澳门从来都属于珠三角的一个组成部分,粤港澳合作不是新话题,也不是新设计或新构想。粤港澳经济合作加速了广东的工业化和香港、澳门的后工业化。[2]粤港澳经济合作形成了珠三角独具竞争力的开放型动态化产业集群。粤港澳经济合作催生了珠三角城镇群。粤港澳经济合作是由单一合作发展为多层次合作的过程。从单一整合发展为多层次整合,全面促进了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发展。......
2023-07-25
从“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直到“粤港澳大湾区”,一系列概念的提出既反映了粤港澳区域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变迁,也记录了区域发展克服一系列不利因素的过程。粤港澳区域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三:第一,行政分割和政府本位主义的限制。粤港澳区域合作一直以建立协调机制为重点。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应该从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
2023-07-25
前者要求寻找到多方之间在此领域范围内的冲突点,寻求最大社会公约数,先易后难,维系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互信基础。笔者认为,需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成立专门的联合工作组,以利于大湾区内的各主体紧密相连。......
2023-07-25
粤港澳大湾区既具有一般湾区的特性,但同时也具有顶层推动、制度差异、法律障碍、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等特异性。粤港澳大湾区特异性协作治理区域法治法律问题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崛起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如何理解粤港澳大湾区的特异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协调发展、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就成了当前必须要研究和重视的问题。......
2023-07-25
粤港澳三地的体制差异首先表现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粤港澳之间经济运行体制不同,政府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同。在金融管制方面,香港、澳门是完全自由的,珠三角则受到内地法律的严格管制。建立粤港澳更紧密合作仅靠市场和民间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各级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在各个领域探索形成三地合作和融合的新型模式。......
2023-07-25
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对大湾区司法协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内地与港澳签署的一系列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安排适用于内地,对大湾区是有约束力的,也是大湾区司法协助的重要法律依据,直接决定着大湾区司法协助的形式、内容和途径。在制度化规范尚有欠缺的情况下,大湾区有责任担当起司法协助领域改革“实验田”的使命,建设一个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示范区。......
2023-07-25
香港目前采取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相结合,且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证券持有模式。从历史沿革上看,在1998年香港正达证券下属财务公司倒闭,以致无法兑现客户托管的股票之前,香港一直采取间接持有模式。[31]自此,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两类户口持有证券,且香港在2002年、2009年均对证券持有模式的发展和推进提出联合咨询文件。......
2023-07-25
WTO成员之间需要寻求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才能建立符合WTO规则的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关系。再次,大湾区的措施和法规也应当及时通知WTO。[49]正是由于这种对外事务权是中央授予的,故粤港澳投资合作缔结协议的效力来源是国内法。......
2023-07-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