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探讨的成果

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探讨的成果

【摘要】:而实际上,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并不必然与经济制度有完全的对应关系,而是说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合理”到“合理”,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24]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不同的社会区域之间,以法律手段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目的的地带。[27]故在此经济社会需求下,法律问题的探究颇有必要。

按照韦伯的理论,只有建立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为一个可预测的、可计算的、合理的经济制度奠定基础。而实际上,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并不必然与经济制度有完全的对应关系,而是说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合理”到“合理”,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24]

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不同的社会区域之间,以法律手段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目的的地带。在当下的湾区实践当中,粤港澳三地或者说内地与港澳之间在形式的法律制度融合方面并不完善,也因此产生了诸多发展壁垒。但随着全球化与区域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法律制度必将向合理化方向发展,亦即大湾区的发展目标决定了大湾区内法律制度的革新化,而大湾区合理的法律制度又将反过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动本地区整体实力的上升,有助于“一国两制”的成功落实。

环顾历史,19世纪与20世纪的上海充斥着“华界”、英租界、法租界、公共租界等多个治理区域,甚至各区域间的政治特征也明显不同。比如,英租界信奉自由主义,强调地方自治;而法租界则信奉国家主义,强调政府管理。但在这种高度竞争下,各区域间却可以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就是因为在制度上不断地进行融合与交流。[25]所以,当粤港澳大湾区遭遇制度差异所带来的法律障碍时,其同时也带来了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的法治新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6]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发展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良性互动的重要体现形式,是实现双赢的有效途径。[27]故在此经济社会需求下,法律问题的探究颇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