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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既具有一般湾区的特性,但同时也具有顶层推动、制度差异、法律障碍、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等特异性。粤港澳大湾区特异性协作治理区域法治法律问题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崛起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如何理解粤港澳大湾区的特异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协调发展、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就成了当前必须要研究和重视的问题。

董 皞 张 强[1]

【摘要】湾区经济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与区域的法治性特征。粤港澳大湾区既具有一般湾区的特性,但同时也具有顶层推动、制度差异、法律障碍、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等特异性。因此,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必须要协作发展、合作治理,以地方政府合作为主,民间沟通为重要方式,创立平等协商、共商共识、各自立法的实践模式,从而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差异、法律障碍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对大湾区内地方立法、司法、基础设施、生态的协作方式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特区租管地、国际私法的适用等具体问题展开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特异性 协作治理 区域法治 法律问题

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崛起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2]不同区域内所具有的不同区域优势,一方面使其无法单独同其他区域进行竞争,另一方面也恰恰推动了区域内分工合作局面的产生。我国在这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大背景中也不例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的互利合作。其首要意义就在于我国旨在探索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发展新动能,从而应对新时期的发展挑战。[3]与之相伴的必定是区域法治的生成,因为只有社会秩序井然、权利有效保护、资源配置充分合理,区域经济才可能做大做强,也才可能在区域竞争中独占鳌头。申言之,区域法治的发展是区域合作的重要基础,具有一种经济的力量。[4]

传统的区域合作可能产生的法治问题源于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机会主义,地方出于对本地利益的维护,限制了资源合理配置、竞争良性进行的实现,最终悖反于区域合作与区域发展的初衷。[5]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区域合作的重要实践,其建基于“一国两制”这一伟大而又独特的制度设计,因此在区域法治的重要治理方式上,也可能由此产生与其他地区迥异的特点。如何理解粤港澳大湾区的特异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协调发展、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就成了当前必须要研究和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