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国际性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国际性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

【摘要】:鉴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身份,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之间的经贸合作与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国际性不容否认。从国际法范畴看,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多种组织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尽管粤港澳大湾区城际合作涉及三个世贸组织成员,即使在世贸组织调整范围内开展经贸合作,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的合作仍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域经济合作。

由于世贸组织向主权国家和非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开放成员资格,当一个主权国家与隶属于该主权国家的一个或数个单独关税区分别加入世贸组织时,就有可能形成世贸组织中的“一国多席”局面。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拥有了世贸组织中的四个成员席位。在地理位置上,这四个成员席位对应的是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地区;在世贸组织中,这四个席位对应的成员方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其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主权国家,后三者都是不具备主权的单独关税区。鉴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身份,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之间的经贸合作与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国际性不容否认。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世贸组织规则调整范围以外的其他领域,若港澳地区不具有相应国际组织成员的身份,粤港澳之间的合作将不再具有国际性。

国际法范畴看,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多种组织形式。按照区域组织成员间贸易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实现程度,以及内部经济和社会政策、对外关税率及贸易政策的一致性程度等因素划分,区域经济合作通常被分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形式。[9]其中,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10]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11]共同市场是指成员之间废除了商品贸易的关税和数量限制,并对非成员商品进口征收共同关税,还规定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等)可在成员间自由流动。[12]经济联盟是指成员国之间废除贸易壁垒,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13]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在一国两制的特殊背景下,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毗邻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探索内地与港澳两个单独关税区合作的新模式的试验田。[14]该区域合作以打造国际一流湾区为目标,以提升该区域的开放性、创新性、宜居性和国际化为合作重点,这明显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粤港澳大湾区城际合作涉及三个世贸组织成员,即使在世贸组织调整范围内开展经贸合作,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的合作仍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域经济合作。无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多大程度的自治权,对外具有如何特殊的身份,其与内地及内地各地区的合作在性质上都只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国内合作关系,不能定性为发生于不同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国际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粤港澳大湾区城际合作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一国范围内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有别于国际法上的区域经济合作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