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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政府签署行政协议产生实质成果

【摘要】:粤港澳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其中以2010年签署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影响最大。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粤港澳政府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也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①行政协议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大多行政协议内容过于原则,只是一种框架性协议,缺乏协议履行的程序、违约责任等行政协议应有的内容,影响了协议的可操作性。

粤港澳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其中以2010年签署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影响最大。这些协议是在粤港澳过去多年紧密合作所产生的默契和共识基础上,由粤港澳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较充分体现了粤港澳三地区域发展的客观需求,为粤港澳政府合作搭建了重要平台,有力地推动了粤港澳三地的合作进程。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粤港澳政府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也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①行政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在三地政府中,港澳两地政府的权限在法律上是比较明晰的,也是可行使的,而广东政府的权限及其行使则比较模糊。从已签订的协议看,有些协议内容明显涉及宪法与法律规定,属于中央权限范畴的事项。如框架协议中有关金融合作的相关规定,似乎应该属于《立法法》规定的相对保留事项。虽然从签订过程来说,框架协议都是在人民大会堂,并在国家副主席见证下由粤港、粤澳两地政府代表签订的,似乎是得到中央默许的,但从法律上看并没有得到中央的批准或授权。退一步说,即使行政协议内容属于广东地方事务范围,这类协议的许多内容也属于地方重大事务,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但所有行政协议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②行政协议的内容问题。行政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标题性条款、介绍性条款、合作安排条款、履行方式条款、成本与收益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生效时间条款、签署和日期条款,以及其他条款。目前,大多行政协议内容过于原则,只是一种框架性协议,缺乏协议履行的程序、违约责任等行政协议应有的内容,影响了协议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