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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地方政府合作达成成果

【摘要】:这种差异使粤港澳合作中法律矛盾和冲突更加复杂,增加了粤港澳地方政府合作的难度。不同法域引起的法律冲突现实存在,并且很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广东与香港基本上互不承认对方的民商事判决。香港回归后,粤港两地在互相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比较好地避免了法律冲突,主要依照1999年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来进行。

基于历史原因,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广东作为内地的一个省份,其法律体系属于社会主义的中华法系;香港地区在特定时期被英国管治,其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对英国法律制度的移植,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地区则在特定时期受葡萄牙管治,葡萄牙在管治期间延伸适用葡萄牙法律,现有澳门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这样,在一国之内就出现了不同法系,呈现出多法域现象。法系不同,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性质、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法的渊源以及立法和司法等诸多领域呈现出了一系列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使粤港澳合作中法律矛盾和冲突更加复杂,增加了粤港澳地方政府合作的难度。

不同法域引起的法律冲突现实存在,并且很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广东与香港基本上互不承认对方的民商事判决。当事人若想保障自身权利,必须采用“一事两诉”方式,或根据一方法院所作判决确定的债权而向另一方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严重影响判决执行效率。2006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其性质更多的是一个过渡性的小安排。从内容上看,该安排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制比较多,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如适用范围只限于源自商业合约纷争作出的金钱上的判决,还有对作出判决的法院级别及判决金额限制等。

香港回归后,粤港两地在互相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比较好地避免了法律冲突,主要依照1999年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来进行。[3]在具体安排内容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两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实质性条件、形式性要件等许多重要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7年内地与澳门签订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广东与澳门在这一方面的司法协助才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结束了内地与澳门之间民商事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真空状态”,[4]为解决粤澳之间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