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在推动粤港澳法律合作进程中秉承了诸多的观念与理念,并在这些观念与理念的指导下创制了接连不断的法治奇迹。今天,在大湾区新时代粤港澳法律合作的驱使下,广东仍须发扬这些观念与理念。只有树立“大湾区是一个整体”的观念,才能激发各市积极参与建设大湾区的热情。......
2023-07-25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驱者。广东有不错的“家底”,可以利用现有的法治资源克服潜在的困局,尤其是在迎难而上的过程中,广东应始终在粤港澳法律合作中坚定以下几个定位:
第一,广东要在加大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方面发挥区位优势。中央强调港澳要大力发展经济、持续改善民生,这不仅是中央期待港澳特区能够实现的,也是大湾区作为平台能够实现的经济目标。港澳地狭人稠,资源匮乏,发展空间长期受阻。香港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民生问题。近年来,香港高度依赖金融业、房地产业,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放缓,年轻一代往上流动空间狭窄。事实上,近年来,香港诸多的政治纷争蕴含着不少的民生因素;澳门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产业结构过于单一,故致力于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是未来施政的重要方向。大湾区各市发展程度不一,居民的生活方式有所差异,但总体上仍是以岭南文化为主体的习俗方式,文化与饮食差异相对较小。港澳年轻一代到大湾区内的广东珠三角九市发展,除了能够寻找更广的发展空间,亦能享受性价比更高的生活。港澳年轻一代可以在大湾区置业、就业、创业。广东应当加强大湾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作,鼓励港澳年轻一代到腾讯、华为、中兴等高科技企业实习、就业,亦可引导实力雄厚的广东九市的企业和港澳企业合作发展。
第二,广东要发挥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动粤港澳机制对接和法律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具有独有的特征——“一国两制三法域”。“一国两制”是大湾区发展最大的优势,亦可能带来制度机制的制约。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发挥优势,以及如何避免制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大湾区发展不可避免的重大命题。所谓优势,在于“两制”继续确保香港的国际地位以及澳门作为葡语国家和地区的桥梁地位;所谓制约,在于制度、边境、互联网等方面的隔离。破解人员、资金、货物、管理技术、信息交流因“两制”而隔离是当前大湾区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实际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宝是推动粤港澳的机制对接与法律合作。“一国两制”下的大湾区内存在三法系,法律制度间的不同是长期阻碍粤港澳全面合作的重要源头。例如,高铁“一地两检”便是这种法律差异所造成的,其自提出之初便遭遇部分香港人的强烈反对。因此,除了推动经济、文化上的合作,更有必要进行法律合作,以破解大湾区经济合作的瓶颈,释放大湾区创新性、国际化的活力。可以预计,广东珠三角九个城市与港澳特区的通力合作、优势互补,将有助于内地行政主导模式的优势与港澳自由市场模式的优势有机结合、内地强政励治的特色与港澳的法治优势相结合、内地改革开放发展的独特经验与港澳国际化发展经验有机结合,从而不断丰富大湾区发展规划的实践内涵。
第三,广东要牢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在合作中担任引领者、设计者与调节者,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画出最大同心圆。因地缘原因,广东最早接受来自港澳的投资。为有效地维护港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港澳资本涌入广东,广东必然需要与港澳方面共同达成诸多合作协议,以便港澳投资者安心北上发展。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在推动粤港澳法律合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在大湾区时代下,党和国家给予广东许多厚望,尤其是时下如何保障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成了全省上下亟待解决的命题。实际上,“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既离不开广东奋勇前进、敢为人先的自身因素,亦离不开港澳的大力支持。不同于内地其他省份,广东是一个典型的外向型经济体,与港澳建立了紧密的经贸关系。在长期的粤港澳经贸往来中,广东与港澳的合作并非一帆风顺,因固有的政治体制与法域不一等因素的影响,粤港澳的合作偶尔遭遇一定的波折,诸如广东改革开放初期不稳定的税收与土地政策,政府换届后新任领导变更前任的优惠政策,进而导致港澳投资者利益受损。然而,广东勇于系统借鉴港澳先进的法治理念进而推动自身改革,亦在构筑粤港澳法律合作框架中起着引领、设计与调节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当粤港澳经贸合作中出现新的问题时,广东马上组织骨干力量进行研究,化险为夷,尽最大努力协调粤港澳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力求营造宜商的法治环境,以助推愈来愈多的港澳投资者愿意到广东发展。
第四,广东作为连接内地与港澳法律合作的桥梁,应继续发挥中流砥柱的建设作用。毋庸置疑,粤港澳法律合作是内地与港澳法律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改革开放落地,国门初开,长期闭关建设的神州大地不禁让诸多境外投资者心存疑虑,谨慎无比的港澳投资者北上内地发展时往往先到广东“试水”。若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投资不理想,往往不会到更北的省份投资建厂,以避免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要使作为境外投资“缓冲器”的广东保证港澳投资者安心在内地扩大投资,除了给予他们极为优惠的政策外,建构稳定而舒适的营商法治环境尤为重要。可见,广东在连接内地与港澳法律合作中起着中流砥柱的桥梁作用。事实上,内地在与港澳的法律合作进程中往往亦先从粤港澳法律合作开始试点,以防止合作因水土不服而夭折。例如,跨境警务合作、跨境离婚判决认可等均先由广东落地,进而延伸全国。当下,内地与港澳的法律合作进程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诸多领域在CEPA的框架下缓慢落地,加之香港近年来政治生态蒙上多层迷雾,港澳同胞北上的热情有所下降。广东与港澳的法律合作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广东在大湾区建设中能否继续发挥主体作用,事关内地与港澳同发展、共繁荣的伟业。因此,广东除了清晰牢固自己的桥梁定位外,还须深化体制改革,尽快在大湾区时代下粤港澳法律合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为内地与港澳的法律合作提供更多的广东智慧。
第五,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驱者,在粤港澳法律合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习总书记在2018年“两会”中指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8]习总书记的论断为当下广东继续前进、勇创法治佳绩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8年,广东GDP连续29年居全国第一。如此骄人的成绩背后,离不开党和国家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亦离不开广东在法治建设配套上的力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广东市场经济运行如此畅顺,正表明其法治的优先性在市场活动中得到了高度彰显。试问一个法治不健全、政策随意变动的营商环境能够助推经济的高速发展吗?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四十年来,广东勇于突破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条条框框,虚心学习港澳先进的法治营商经验,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法治奇迹,最终亦在多个领域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驱者,例如2003年广州率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11年深圳率先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先进制度等。在大湾区时代下,广东除了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驱者,进而为全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广东经验和样板外,还应在粤港澳法律合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借鉴更多的国际先进法治经验,提升自身国际化水平,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增强发展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在长达四十年的浪涛中涌现了许多值得讴歌的法治奇迹。广东业已塑造无比深厚的法治底蕴与无比强大的合作动力。在大湾区建设的新时代下,广东有必要加强创新法治驱动要素整合,以粤港澳法律合作为动力,继续推动广东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为推进内地与港澳法律合作进程乃至中国法治文明做出充满广东智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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