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加速推进(三)民商事司法协助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加速推进(三)民商事司法协助

【摘要】:广东是全国最早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地区,198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第一宗涉外商事案件——“广东省江门市蓬江蓄电池厂诉香港喜利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广东与港澳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在港澳回归前即已开展。自有公开数据以来,因广东毗邻港澳,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长期高居全国首位,与港澳开展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数量亦在全国居首位,如2011年广东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约占全国的80%。

广东是全国最早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地区,198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第一宗涉外商事案件——“广东省江门市蓬江蓄电池厂诉香港喜利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广东与港澳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在港澳回归前即已开展。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原香港最高法院签订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文书问题的协议》,在民商事文书送达方面开展合作。自有公开数据以来,因广东毗邻港澳,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长期高居全国首位,与港澳开展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数量亦在全国居首位,如2011年广东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约占全国的80%。[9]尔后,由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统计口径不一致,广东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比例无从获悉。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17年,广东审结涉港澳台、涉侨一审案件3.6万件,办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协助案件9867件,[10]分别约占全国的44.44%和17.01%。[11]

在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上,粤港历程了一段艰难的历程。在2010年以前,粤港双方均不承认对方的离婚判决。2010年,香港终审法院在“马琳案”中认可了深圳法院的离婚判决,并建议香港立法会修改《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实现了在缺乏双边安排的情况下广东离婚判决在香港的认可。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007年第7112号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率先在全国个案中承认香港离婚判决,完全实现了内地与香港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12]尔后,内地多家法院均有对香港离婚判决的认可。在各地法院承认香港离婚判决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推动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粤港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增进粤港司法互信,深化粤港司法交流与合作。不同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规定的仅执行“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无论生效判决是否具有给付内容,均可互相申请承认和执行,亦未对“法律关系”的类型作出限定,故内地与澳门的离婚判决是可以互相申请承认和执行的。

2016年,为提高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在与澳门科技大学签署合作协议,由澳门科技大学推荐5名熟悉内地、澳门两地法律的研究生到横琴新区法院实习3个月之后,从中择优选聘了综合条件优异的3名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此举有助于深化两地法律合作,共同培养能够适应大湾区经贸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此外,为增强港澳同胞对内地司法的信任感和参与度,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已分别选任5名、13名、10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并邀请他们参审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反响。[13]最高人民法院还借鉴广东省港澳籍人民陪审员的法治经验,并于2017年1月颁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正式规定“在自贸区内的民事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的,可以选任港澳台居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