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类型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目前,具体的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二)残疾人的类别[1]根据上述残疾人的界定,残疾人可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或其他残疾的人。......
2023-07-25
一、中国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残疾人的数量及构成
依据1987年我国第一次进行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和推算,我国当时共有各类残疾人约60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5%,涉及差不多全国20%的家庭(中国残联,2004)。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显示,中国现有约8296万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6.34%,涉及差不多2.6亿家庭人口(国家统计局,2006)。其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城镇残疾人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为6225万人,占75.04%。0~14岁的残疾人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残疾人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万人%[2]。
对比两次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从1987年到2006年,我国残疾人口不仅在数量上在增加,而且在比例上也是在上升。
(二)中国残疾人的类别及其变化
在前文就已经提到了残疾人的各种类型,其中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精神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多重残疾等。为了更好地表现和显示从1987年到2006年这几十年间我国残疾人数量以及比例上的变化,其构成情况如表9-1(参见中国残联,2004;国家统计局,2006)。
表9-1 中国残疾人类别及数量变化分布表[3]
从上述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1987年的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和2006年的第二次残疾人群调查的数据显示:2006年的残疾人口不仅在总体数量上比1987年的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更为庞大,而且在百分比上也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表现得尤为明显,肢体残疾由1987年的14.6%上升到2006年的29.0%。但在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及言语残疾这三种类型的残疾人群体里却是比较突出地显示呈大幅度下降的趋势,智力残疾从1987年的19.7%下降到2006年的6.7%,言语残疾和精神残疾由1987年的34.3%下降到2006年的25.7%。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一种残疾人群体在数量上和比例上在整体上出现上升的趋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环境、生活方式及个人的习惯造成的。所以,为了给现有的残疾人群体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国家在制定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之时,应充分考虑到现有的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结构类别。
(三)中国残疾人问题分析
根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全国残疾人总体数量显示,残疾人群体已占我国总人口的6.34%,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残疾作为一个长期的话题,业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残疾作为社会问题,不仅仅是因为其由于存在生理上的缺陷而造成的生活不便、就业困难、收入低下、政治影响力低以及社交的不适应等,而更多的是由于残疾人长期存在精神上、心理上的敏感性,使他们拒绝跟社会接触,放开内心。所以,中国现今的残疾人群体的问题,应该从生理上、心理上这两个大的角度去分析。而在细分之下就需从残疾人问题的形式、本质以及动静态方面去着重分析。因为残疾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病理学上的概念,它不可能离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制度环境等而单独存在,而是需要与之进行循环互动。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服务和保障残疾人不仅仅是关系到家庭的完整性,更多的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凸显。
从我们身边的一些社会现象就可以看出,残疾人群体无论在哪个方面都是处于弱势地位,从基本形式上的得不到正常所需的教育机会、工作竞争的机会,到本质上的受到社会各个层面的排斥等。因为残疾人的自身残疾,是阻碍他们与其他正常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前提。也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特殊性,使残疾人群体得不到其所需的教育,亦不能够得到与其能力和愿望相符的工作,这样就会使其收入水平低下,生活困难,只能够勉强维持温饱,就更别说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生活质量,建立家庭和良好的社交关系了。
残疾人群体在教育、生活、就业、政治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弱势地位,不仅仅是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带来的不便,更深层次上意味着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还不够完善,对残疾人群体涉及的保障范围还不够宽。所以,针对一个占了中国总人口约7%的庞大残疾人群体,我们国家应积极快速有效地制定出合乎实际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充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还必须在文化娱乐方面给予极大的关注与提高。因为残疾人还有一个问题,即存在心理上的敏感性,所以应在给予物质帮助的基础上,在精神方面给予残疾人充分的尊重与友好。一个国家的残疾人问题要得到比较完善的解决,不仅仅需要国家极大的重视,而且还需要社会民众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通过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努力遏制残疾人群体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出现的不平等现象,使残疾人不再受到社会的排斥与歧视。
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也从上述表91可以看出,残疾人是一个不断变动的群体,随着时间的变化,残疾人的总体数量是在不断增加的;而在不同的残疾类别上,有可能在增加,也有可能在下降,所以残疾人问题具有较强的复杂性。而且造成残疾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我们国家应该按照造成残疾的原因来制定相关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政策。一方面,在中国,大部分造成残疾的原因还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出现的各种疾病而造成的各种身心障碍,这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循环现象,不可违背。且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剧,这一现象就越发凸显出来。另一方面,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时时都在发生。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水灾、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每年都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在人为灾害方面,火灾、车祸等现象也是经常发生。因此,残疾人的总体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数量上是逐渐上升,而且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群体增长的比例不一样。所以,残疾问题作为一个动态问题,具有较强的复杂性。
二、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
中国政府向来关心和重视残疾人问题,迄今为止,先后颁布了40多部法律法规都含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和逐步完善,中国已逐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有关残疾人的社会服务政策体系。1950年国家制定发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为当时社会条件下的战时伤残人员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随后出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随后国家有步骤地制定并实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五个五年计划:《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以及《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这五个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纲要的内容涉及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就业、教育、扶贫、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康复、权益保护和社会参与。
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和充分尊重残疾人,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正式成立,中国残联充分代表了残疾人群体的共同权益。中国残联成立已有将近30年的时间,在促进残疾人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群体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极大地提高了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同时也为残疾人提供了大量的工作机会,在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因为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且存在结构类型的不同,所以所需的社会服务领域就涵盖多方面,最基本的如:康复、医疗、教育、就业、丰富文化生活、权益保护、社会参与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4]。而其他方面的服务如科技、信息化、社交等也是需要的。但目前急需解决的仍然是这些最基本的服务领域,所以下面我们就着重针对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社会参与、托养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
残疾人康复服务应该是一项全面性的康复服务,应该要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就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方面。而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康复医疗服务
为偏瘫、脑瘫、截瘫、中风后遗症等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白内障、肢体矫治手术等转诊服务,康复护理、家庭康复病床等。
2.康复训练指导服务
立足残疾人家庭,充分利用社区康复设施,指导各类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制定计划、传授方法、制作训练器具、矫形器使用、评估效果等。具体如下:
(1)肢体残疾
对偏瘫病人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训练器具的使用。对脑瘫病人开展“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训练、日常活动”四个方面的康复训练。
(2)智力残疾
对智力残疾人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个方面的康复训练。
(3)听力残疾
指导听语障碍者或聋儿家长开展听力言语训练、耳聋预防、选配助听器转介服务等。
(4)视力残疾
指导视力残障者视功能训练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做好低视力配镜后随防工作及转介服务等。
(5)精神残疾
利用多种形式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督促指导药物治疗、用药安全监测,开展生活技能、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康复服务。
3.心理支持服务
通过了解、分析、鼓励和指导等方法,帮助他们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
4.知识普及服务
为残疾人及家属、亲友举办健康等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知识小册子、普及读物等,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用品用具服务
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状况和需求,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提出选用用品用具的意见、实施转介服务等。
6.咨询转介服务
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及用品用具等方面不同的康复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对本社区暂时无法进行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做好登记和跟踪服务。
残疾人康复首先需要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地采取积极合理的、有效的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快速有效地恢复或者进行补偿,使其有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在国家提供康复机构的基础上,构建社区康复为主、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体制:
第一,政府负责设立康复机构和建立服务网络,并组织和协调康复事业。建立一体化的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主体的作用。
第二,加强康复组织建设,主要提供技术和训练,以及高级的康复服务。城市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国家在大力建设康复组织的基础上,应注重在医学院或是医疗机构设立康复服务这一项目课程,为帮助残疾人康复培养专业性较强的康复人员。
第三,社区组织负责提供各种基本的和日常的康复服务和设施。以国家为骨干、以社区康复组织为主体的康复服务政策,主要还是体现在社区组织康复服务上。大力发展社区康复,不仅能够极大地缓解残疾人家庭的压力,更为主要的还是集体统一的康复可以有助于残疾人在心理上得到恢复。
第四,不仅在国家层面上需要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康复服务的发展,更为主要的是需要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的医疗康复机构,最大程度地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更为专业的康复训练指导服务和方法。
第五,残疾人的家庭参与日常的康复服务,残疾人的家庭或其本人负责或分担康复费用(特定的可以免除的除外)。国家规定: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但这也只是一部分,绝大多数残疾人在康复过程中还是需要自费的。
第六,制定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国家应在高校或是医疗研究所开展康复医学学科的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康复服务水平,为残疾人的快速康复培养优秀的康复人才。建立国家康复人才教育基地,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康复医疗队伍。
国家在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的相关政策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整个医疗康复服务不仅需要涉及生理上的康复,更多的是还需考虑到精神康复、职业康复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康复。因此,一个生理残障者,必须借助医学治疗来使其存在的生理上的缺陷得到康复和预防可能再度造成的二次损伤;一个精神残障者,必须借助医学治疗来使其存在的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以及防止其再次复发;而对于多重残障者而言,则需借助对生理残障者和精神残障者的治疗进行结合治疗。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在进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前期,重点培养一批具有高度专业化以及高素质的医疗康复人员。
所以,在残疾人的康复期间,康复服务人员应该协助其在肢体功能恢复或是精神恢复的过程中积极学习职业技能,通过卫生、民政、劳动、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以及适当安排工作。社会生活的康复服务工作,包括本身情绪适应、对社会人际关系的再适应,以及对社会和工作环境的再适应等。同时这也是国家在制定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以及保障政策首先需要考虑的,也是医疗康复服务人员对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所需达到的最终目的。
(二)残疾人教育服务政策
残疾人教育服务是指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它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20世纪90年代,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规都对残疾人教育做了明确规定,并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残疾人教育服务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及早让所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都能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这是绝大多数残疾人的渴望和迫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点,这个重点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会改变。
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20世纪90年代,我国特殊教育基本上处于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是空白,职业技术教育刚刚起步,高等教育正在试点。根据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残疾人的高中以上教育必须采取逐步发展的方针。
只要有人类存在的地方,就会存在生理上或精神上残疾的个体或是群体。在近代社会之前,残疾人群体在普通人看来再正常不过的接受学校教育方面,却是根本享受不到这样的机会,甚至在人道方面都是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待遇。面向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教育,是近代以后伴随着人性尊严意识和人类平等理念的凸显才出现的。它改变了那种把残疾人群体归入另类、加以歧视的不人道观念,使人类的文明形态因此而前进了一大步。
所以,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国家在残疾人教育服务方面屡屡制定相关政策保护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的权利。以下列举国家在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权方面的一些相关法律政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3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③《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中、小学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⑤《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第3条规定:“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⑥《残疾人教育条例》则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做出规定。
作为教育行业领域比较特殊的残疾人教育,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教育公平的原则,同时也是充分地体现了因材施教的原则。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发展残疾人教育不仅仅是国家乃至家庭的事,更多的是需要社会的积极参与。所以国家应在坚持以国家为主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一些可供残疾人再教育的普通教育机构,以辅助国家教育部门的正规教育。所以,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因此,残疾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真正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平等的权利。给予残疾人群体教育,是我们国家、社会乃至个人的义务,同时也是他们的权利。而他们最终能否享受到教育的机会,就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残疾人群体的教育工作,有利于培养、发展和提高残疾人群体的社会适应及生存能力,同时也会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压力。残疾人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教育来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培养他们拥有一技之长,有自食其力的能力,从而减轻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压力。
所以,目前中国残疾人教育服务政策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笔者根据以往的材料和文献,归纳了目前中国的残疾人教育服务政策的主要内容。
1.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和发展地方性残疾人义务教育。简言之,就是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是指公共部门运用公共权力,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应该多种机制和方式的灵活运用,为残疾人所提供的多种内容和形式的公共服务,以及为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所形成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的总和。残疾人义务教育需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使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的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将残疾人儿童少年群体的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当中,既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主要途径。因此,重视残疾人公共服务,构建完善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政府、学校以及企业三者合作体系当中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残疾人有资格和权利进行职业教育,并且通过职业教育获得就业的机会。因此,国家除了在政策上充分保证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的权利,更应该在实际上通过建立残疾人公共职业技术院校,或是与其他相关的中高等院校合作,最大程度地解决残疾人群体的再教育问题。通过与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挥其在解决残疾人群体方面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能力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根据区域以及城乡结构的不同,应根据具体教育资源和就业资源制定合乎实际的职业教育。在城镇,残疾人职业教育应该更多的与其他院校以及相关合作企业联系起来,把特殊职业教育的院校作为一个纳入和输出的“容器”,在有能力的残疾人学成之后,安排其进入企业进行相关工作。在农村,结合农村的特色,定期对农村残疾人群体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发农村资源,这样既能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又能提高其生存能力,也能解决家庭和国家的负担。
3.普通高校应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以及提供便利
国家教育部门应就目前残疾人群体的现状,鼓励和提倡普通高等院校积极扩大招收优秀残疾学生的规模,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减免其学杂费以及优先提供教育贷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社会的竞争中去。而普通高等院校也应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逐年增加残疾学生的名额,在奖助学金方面对其进行倾斜,更多的为残疾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提供便利。当然,就国家和高校两方的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尤其是解决残疾孤儿的教育费用。
4.残疾人特殊教育一体化
残疾人特殊教育是指为那些不能正常参与普通学校教育的残疾人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例如,盲人学校、聋哑人学校等都是提供“特殊教育”。国家在建立特殊学校方面每年投入都是巨大,就以编者家乡而言,作为一个小县城,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投入已经占了很大的份额,80万人口的小县城就有了两所特殊学校,已能够充分地保证残疾人群体的教育。现在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不仅仅是局限于一个阶段的教育,往往是向初级、中级、高级方向的发展,趋于形成特殊教育一体化。所以,在巩固残疾人特殊教育服务的前提下,已逐渐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5.积极制定和推广盲文、手语等特殊教育辅助手段
将手语、盲文的研究与推广工作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建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同时根据中国的国情,继续完善汉语双拼盲文,推出中国手语和数学、物理、化学、音乐等专业盲文符号,也根据专业领域积极制定计算机等专业手语词汇;同时积极研制流通量较大的外语的盲文和手语。建立手语翻译员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为广大特殊残疾人群体提供更多的指导。在现有教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现代化教学手段,并积极应用到残疾人教育当中。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
残疾人就业,是指让达到法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劳动要求的残疾人获得劳动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残疾人在经过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康复之后重新走进社会、参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劳动就业。虽然我国的残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给各方都带来了不便和压力,但在残疾人群体中,有许多人是拥有再劳动能力的。所以,让残疾人再就业,让他们通过劳动来获得收入是他们获得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的有效方式。但现实却是,因为残疾人群体存在生理上或是精神上的缺陷,使他们在正常参与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以致获得就业的机会比较困难。
国家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明确指明了政府、社会、企业乃至个人都应该为有能力就业的残疾人尽最大的努力提供就业机会。《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群体的就业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也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的事,所以充分解决有能力劳动的残疾人群体的就业是体现国家公平,体现人道主义的精神,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整体素质提高的标志。因此,通过政府的引领和牵头,带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来充分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和促进他们的就业参与,不仅仅是我国的社会问题,也是各个国家在残疾人社会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残疾人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存在已是由来已久。而解决残疾人群体的就业问题体现的价值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残疾人自身的生存问题,更多的是为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所以,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价值就体现在残疾人自身、企业和社会的三个个层面,以下对这三个层面展开阐述。
第一,就残疾人自身来说,因为残疾人自身存在政治影响力低、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社会参与度低等特点,所以在现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中,招募和雇佣残疾人几乎是不太现实的,这也就在另一方面更加造成了残疾人群体的就业困难。而如果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地接纳残疾人,充分给予和保障其就业,那么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残疾人的自身社会地位、生活贫困的现状和参与社会活动和交际程度低的现状。同时这也是为残疾人体现自身价值和为国家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的平台。
第二,对积极接纳和招收那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企业来说,这不仅仅是获得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更主要的是因为看到了属于残疾人自身的那份才干和为实现自身价值的那份执着。所以,当企业在招收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那它就成为一家福利企业,能够更多的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倾斜,但更多的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在道德和人文情怀方面就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第三,充分解决残疾人就业,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是一个国家一直以来需要重视的工作。而国家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需要社会的参与,所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从横向来说也是一个亟须依赖社会解决的问题。充分保证和解决残疾人就业,因为增加了就业人才,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残疾人群体占据我国约百分之七的庞大人口,所以解决其就业就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因为残疾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所以保障和解决残疾人就业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整体素质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文化繁荣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同时,解决残疾人就业也是解决国家和残疾人家庭负担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国家的就业服务政策更多的还是需要依赖我国目前存在的残疾人群体的状况来制定。因为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所以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
根据目前我国残疾人的情况以及就业情况来分析,虽然在大多数地区,各用人单位和企业还是会按照国家的政策充分保障一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但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和企业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拒绝雇佣残疾人。为了充分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和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和采取了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有序地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六是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方法》。目前社会存在的盲人按摩师大多数仅仅是在街边私人开的小型的按摩店内,这样既缺乏监督和管理,也不能保证盲人就业的稳定。
七是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政府在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更多的需要注重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态度,应该积极开展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以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四)残疾人社会康复服务政策以及提高社会参与
上文从生理上、教育上以及就业上的康复展开阐述,充分说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我国残疾人群体在各个方面给予方便,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然而,如果仅是从这三个方面对残疾人群体的恢复做出政策倾斜,那是不够的,我们更多的是要在充分保证残疾人群体温饱问题的基础上让他们充分融入社会大众里去,真正地实现普通人与“特殊群体”的不分彼此。
所以,残疾人的社会康复是指社会服务人员从社会的角度,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残疾人补偿自身缺陷,克服环境障碍,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为残疾人创造一种适合其生存、创造性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环境,使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专业活动。残疾人社会康复的实现,一方面依靠残疾人自己的努力,另一方面依靠社会的大力帮助。社会康复的措施,有的是针对残疾人个人的,有的必须是社会整体的,社会康复服务主要通过各种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服务来实现,社区康复中的社会康复服务也主要由社会服务人员来承担。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为了给残疾人群体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充分保障残疾人群体的政治权利。国家和政府联合社会组织及大众,采取了一系列利于残疾人群体参与社会事务和活动的措施,诸如:积极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发展事业的舆论环境;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扶残助残等活动;大力宣传和创造尊重、关爱、乐于助残的社会文化环境;建设无障碍设施等。
残疾人社会康复服务,就是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为残疾人群体在生活、学习、工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享有与普通人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在近几年,我国的社会康复服务也已经纳入到全面康复领域之中,在社会的层次上采取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措施,促使残疾人重返社会。因此,政府和国家为促进残疾人社会康复,积极制定了残疾人社会康复服务政策。
第一,政府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成果。无论是残疾人还是老年人、慢性病人,都是社会上有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有特殊的医疗、住房、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困难,解决这些困难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康复工作者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利,使其在住房、安全、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适合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康复对象缺乏这些基本条件,医疗、教育和职业的康复都无法实现。
第三,为残疾人自身的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的能力。障碍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需要特殊的学习条件。社会康复工作者应该努力帮助他们找机会创造条件使适龄的障碍儿童入学,使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被拒绝,使残疾的学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第四,消除家庭中、社会上的物理性障碍,使残疾人获得生活起居的方便,并享受社会的公共设施服务。倡导和推进无障碍环境设计与改造工作,是社会康复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大力提倡和实现人道主义精神,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激励残疾人的自强不息精神,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第六,组织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自己的社团活动,通过交往,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残疾人的好风尚。
第七,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经济自立,或提高其经济自立能力,保障其在经济生活中不受歧视;对于不能实现经济自立的重度残疾人帮助他们得到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
第八,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保障其政治权利,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是社会康复工作的重要内容。
社会康复服务工作是一门综合运用医学、法学、社会学、工程学、护理学等现代科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技能而形成的以应用为主的专业学科。它是调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们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系列有组织、有目标的活动。它的具体功能是积极地、科学地解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关系的失调、变态和冲突所造成的病伤残者与家庭、单位、社会之间不平衡的矛盾。社会康复服务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面开展;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来达到消除社会弊病、改善社会机制、协调人际关系、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病伤残者生活质量的目的。
在现代医学的发展过程中,新兴的康复医学是很容易把医学与社会学联结起来的一门专科医学,因为康复的目的不是治病,而是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帮助残疾人和其他康复对象回归社会,重新参与社会生活。医务社会工作以社会康复服务的方式出现,产生之始即受到医学界的重视和社会学家的认真研究,更受到广大残疾人的欢迎,同时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热情支持。康复,归根到底是使各种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现代康复的概念中包含医疗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多种内涵。社会服务人员从事的社会康复临床个案工作,不仅从理论上使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得到验证,而且使医生与病人恢复和改善了人与人的关系。医学与社会学的关系在医务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人员的协调下实现了水乳交融。
中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社会保障逐步健全,残疾人参与社会更加便利。中国残疾人事业走上一条既体现国际残疾人事务先进理念、又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消除障碍·促进融合”国际论坛2012年6月6日在北京举行,国家相关领导人参与了活动并发出了中国的声音:要努力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条件,使残疾人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说明我国已经在保障残疾人社会参与方面正在向一个更高的高度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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