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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新论

【摘要】:具体类型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目前,具体的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二)残疾人的类别[1]根据上述残疾人的界定,残疾人可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或其他残疾的人。

一、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

(一)残疾人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具体类型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目前,具体的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的类别[1]

根据上述残疾人的界定,残疾人可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或其他残疾的人。

1.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视觉器官或大脑视觉中枢的构造或功能发生部分或完全病变,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视功能难以像一般人一样在从事工作、学习或进行其他活动时应用自如,甚至丧失。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种。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不包括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实周围环境的声音,从而难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这一术语见于中国1987年开展的首次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提出的定义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或言语声,以至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听力残疾包括聋(听力完全丧失)及重听(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3.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类别包括:发声器官失常、声音失常、听力损害、失语症、口吃、裂颚、脑麻痹以及语言发展落后等。

4.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类别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侧弯45度以上者);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

我国对智力残疾的定义是: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通常是指智商在70以下),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具体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根据多数国家的统一标准,将智力残疾者分为以下四类:一级智力残疾(即极重度智残,IQ值在20或25以下)、二级智力残疾(即重度智残,IQ值在20~25或25~40)、三级智力残疾(即中度智残,IQ值在35~50或40~55)、四级智力残疾(即轻度智残,IQ值在50~70或55~75)。

6.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根据多年的临床研究,精神残疾是由精神疾病引起的,而引起精神残疾的精神疾病有以下几类: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7.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多重残疾又称为复合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应把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三)残疾人群体的基本特征

由于其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从整体方面来说,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群体无论是在经济上、政治上或是社会参与上都存在比较低的影响力。

第一,残疾人存在自身生理上的缺陷或障碍,这是残疾人群体的首要特征。他们造成目前这样的情况不是由于自然或是社会环境的制约而使自己在生理上拥有和他人不一样的缺陷,而是由于天生的或是后期不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的生物器官(或组织)的损伤等生理上的缺陷或障碍,使他们难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而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快速的生活方式,很难有机会让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也就使残疾人群体不能很好地享有和正常人公平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因此,考虑到数量众多的残疾人群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迫切需要国家出台维护残疾人群体切身利益的相关保护措施。

第二,残疾人群体普遍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由于残疾人群体没有像正常人那样拥有完全健康的身体,导致在社会经济如此发达和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残疾人群体很难在竞争出胜出,更不用说拥有高收入。所以,现在社会上普遍的现象就是残疾人群体大多数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水平远远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这一现象是广泛存在的。根据残疾人类别的划分,可以总结为两类残疾人群体,一类是还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群体,一类是不具备任何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群体。所以,在安排残疾人群体的过程中,国家会把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排在一些福利企业就业,虽然收入较低,但还是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双手获得劳动成果;还有一类就是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他们就只能依靠国家的救济或家人的扶养。因为残疾人群体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所以除了基本的温饱之外,也就没有经济能力来做其他什么事了。因此就造成了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遇到疾病或是其他灾害,很难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应付。

第三,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由于残疾人群体自身的缺陷或障碍,对于政治这个大舞台而言,想要参与政治生活过于遥远。由于残疾人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位置,相对正常人而言,他们的政治直接参与机会较少,也就使残疾人群体在政治上的影响力较低。由于残疾人群体在政治层面上的参与比较稀少,参与的政治活动也少,也就使本就处于弱势群体的残疾人群体很难以身说法,影响政策的制定。为了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不仅他们自身需要积极争取和参与,更重要的是国家和社会其他群体需要给予极大的支持。

第四,生活贫困。由于残疾人群体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或需要靠国家的救济来维持生活的情况,使目前残疾人群体大多面临生活贫困的状况。如果按照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来看,残疾人群体完完全全是处于第一层次的需求,即温饱的需要。根据2013年度恩格尔系数来看,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8.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3个百分点。

第五,心理上的敏感性与脆弱性。由于残疾人存在硬件条件上的生理缺陷、低收入、生活贫困以及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等因素,所以导致残疾人群体会不自觉地就形成一种异于常人的心理障碍以及产生距离感。虽然现今国家和社会正极力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不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甚至在精神和心理层面也是积极地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但光靠国家和政府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自身条件的缺损,使残疾人群体会觉得自己的存在不是为了贡献社会,反而是在拖后腿,而且生活中遇到的许多困难和痛苦,会令他们觉得是被社会抛弃了,甚至导致轻生的念头。因为对生活前途悲观,所以导致心理压力巨大。由于存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使他们即使抱团,也觉得依然无法依靠自己改变自身的状况和目前的处境。所有的这些是造成他们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觉得自己就是社会竞争中的失败者,是不被社会所关注的对象。而正是由于他们会有这样的想法,只有较低的政治影响力以及社会认同感,使残疾人群体对他人的评估都是处于消极状态。而对于自身,则是会产生对社会的排斥感,在心理上也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等情绪,且大多数残疾人对自身的情况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对生活、社会乃至国家失去信心。

第六,教育和发展的不公平性。我们从以往的一些例子当中就可以看出,还未正式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在达到正式受教育的年龄时,往往会出现学校以不方便正常接受教育为由拒绝其入学。这样的现象已不是个例,尤其是在偏远地区的乡村表现得尤为明显。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年长的残疾人从事的工作是不需要较高学历的,这是由于其在该接受正当教育的年龄却未接受正式教育,所以在长大后只能做一些不太需要高学历和高知识的工作。虽然国家一再强调需要大力支持残疾人的教育工作,给予残疾人发展的机会,也相应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很不到位。使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还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所以,残疾人群体的教育和发展前景堪忧。

二、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的基本内容概述

(一)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的内涵

残疾已经成为一项社会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残疾人自身由于生理上存在缺陷而导致的生活不便、就业困难、社交困难,以及自我调节中的各种限制等问题,而且还涉及社会、政治、文化和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残疾问题已不单单是一个政策性的问题,而是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所以需要国家、社会二者结合来共同解决这一具有挑战性的社会问题,也就需要国家出台具有相关适应性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以充分保障残疾人群体的权益。

概括起来,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的内涵就是指国家或社会为了充分满足残疾人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医疗保健康复服务需求,满足残疾人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服务需求,以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的政策。

(二)残疾人社会服务的功能

上述的含义已经充分概述了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的概念,从含义里可以看出,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整体状况堪忧,已经成为一项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和社会都要积极运作起来,开展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社会政策工作。且主要是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功能,如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功能。

1.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残疾人社会服务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解决的一项社会问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而在国家制定和出台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社会服务政策之时,需要社会组织配合国家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和社会共同完成这项社会问题之时,需要互相配合与监督,最基本的就是在工作中需要体现公平、公正。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残疾人群体是一种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处于弱势的群体,而正是由于他们自身的缺陷,使其处于社会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如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生活上的贫困,收入的低下等。因此,如果国家在出台或是修订相关的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想比较完善地解决这一有典型弱势特征的社会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在实施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过程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具有增加平等的机会的功能

我们说造成残疾人收入低下、生活困难的原因大多数是由于自身的缺陷造成,然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没有给予其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所以需要国家出台和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使政府和社会一起参与,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社会服务政策的理念就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是一个重要的且应当被社会所关心的个体,社会对生长在其中的每一份子都是由责任的,包括残疾人群体在内的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应该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追求最大的自由和自主。因此,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和参与者应该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和创造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且在为残疾人群体创造平等机会的同时,社会也应该充分尊重残疾人个人的独立性,这是社会服务政策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平等参与社会竞争,把残疾人个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缺失对其本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3.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具有社会发展的功能

服务残疾人,不仅仅是在物质上给予他们适当的资助,在精神上面也需要给予他们极大的支持。要充分给予他们安全感和尊重感,让他们觉得有地方可以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作为一个个体,残疾人在社会中,除了正常的在生理上、安全上、生活上的满足外,还有受人尊重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所以社会服务政策的实施,除了单纯的给予物质帮助以及人道主义的关怀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解除残疾人自身及其家庭的心理压力,调节因残疾带来的社会心理失衡,使残疾人群体也能够在相同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竞争,在促进社会发展上做出贡献,更为重要的是在发展自身上有更好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