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生态资源的天然屏障。其次,西部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全局性意义。最后,由于长期实行持续的、掠夺式的开发利用,西部民族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水生态平衡失调、植被净化功能下降、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绝大多数西部民族地区已成为中国自然资源破坏最为严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的地区。......
2023-11-27
一、我国农村贫困问题基本状况
(一)数量上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群体庞大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农业大国,经济不发达,农村尤其不够发达。从数量上来看,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这一基本国情也决定了目前和较长的一个时期我国的贫困标准只能是一个低水平的贫困标准。中国农村贫困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第一,综合国际和国内最低限度的营养标准,中国采用2100大卡热量作为农村人口贫困的必需营养标准。第二,用最低收入农户的食品消费清单和食品价格确定达到人体最低营养标准所需的最低食物支出,作为食物贫困线。第三,计算出收入处于食品贫困线的人口的非食物支出(包括最低的衣着、住房、燃料、交通等必需的非食品支出费用),作为非食品贫困线。第四,用食品贫困线(约60%)与非食品贫困线(40%)相加得到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经测算,1985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为206元/年,此后根据物价指数变动逐年调整。到1990年这一标准相当于300元/年,1999年为625元/年。此后,贫困标准随物价逐步提高,2008年达到780元/年。中国制定的农村贫困标准是帮助最贫困的人解决基本生存问题的标准,但与当时国际上通用的每人每天1美元的消费支出贫困标准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到2011年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标准变为2300元,这比2010年的1274元贫困标准提高了80%。而经过此次大幅上调,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与最新提高的世界银行的名义国际贫困标准线的距离为史上最近,目前国际贫困标准为每天1.9美元。
按照上述标准,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开始时有2.5亿贫困人口,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农村改革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一半,还剩下1.25亿。经过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大规模扶贫开发行动,到1993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又减少了一半左右,还剩下8000万人。经过“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努力,到2000年底,我国农村中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剩下3000万左右,但贫困问题远不只是解决温饱那么简单,在我国还有一大批处于贫困线边缘的贫困人口。尤其是近年来我国贫困标准开始与国际贫困标准接轨,贫困人口的统计数据又大幅上涨。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上年的7017万人减少到5575万人,减少1442万人(比上年多减21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上年的7.2%下降到5.7%。虽然人口上呈递减趋势,但其数量依然十分庞大。
(二)结构上我国农村贫困呈现多元化特征
中国农村贫困人口面临经济贫困、环境贫困和文化贫困,三者相互交织,增加了农村贫困问题的复杂性。贫困概念首先是“总收入水平不足以获得仅仅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最低生活必需品”,包括食品、住房、衣着和其他必需的项目。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收入低下,难以维持基本的物质需求。2004年,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579元,低收入人口854元,远远低于全国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其恩格尔系数分别为71.3%和66.5%,远高于全国农民恩格尔系数47.2%。环境贫困是农村贫困的另一情况。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沙漠化地区、高寒区、地方病高发地区、水土严重流失地区;贫困县有1/2以上分布在这些地区。另外,文化贫困也是农村贫困的一种情况。在农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设施薄弱,教育水平严重落后,人们受教育程度极低。
(三)贫困人口缺少发展机会,返贫现象严重
“返贫”是指某些地区或某些阶层的贫困人口在脱贫之后又重新陷入了贫困的现象。发展机会是摆脱贫困状态的核心要素。贫困人口陷入贫困,主要并非自身因素,而是缺少更多的发展权利与就业机会。我国的贫困标准只是一个较低的生存贫困标准,因此初步脱贫人口很容易返贫。尽管许多农户已经达到或超过脱贫标准,但由于生产、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而脱贫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差;加上缺乏社会保障机制,一旦遇到疾病或自然灾害,部分刚解决温饱的农户又重新返贫。这是因为脱贫人口大多依然处于贫困线边缘,在某一低收入状态徘徊,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地方经济不景气,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口返贫。已经脱贫人口大多仅仅解决了家庭粮食自给能力,在经济结构上以种植业为主,缺乏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近年来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导致农民生产成本提高,收入呈逐年递减趋势,部分农户已无法维持粮食再生产循环。这是公平和效率不平衡的制度性缺失造成的。在扶贫的过程中,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的障碍,从而形成了制度性贫困,即不合理的制度导致了贫困,制约了致富机会。
二、我国农村反贫困政策概况
中国的农村扶贫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的。198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尽快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七五”发展计划。为此,国家从上到下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农村扶贫工作,制定了扶持标准,确定了国家和省(区)扶持的贫困县。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开发。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农村扶贫政策经过三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1994年提出和实施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第二次是2001年制定和实施了《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最近一次是2011年底发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但总体而言,到目前为止,农村扶贫的基本政策并没有大的改变。农村扶贫的主要政策包括:满足贫困地区经济增长和扶贫双重目标、坚持以项目为中心的开发式扶贫、采用区域瞄准方式和推动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扶贫。这些主要的政策措施是相互配合的[3]。
(一)地区经济增长与扶贫
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主要分布在中西部的老、少、边和偏远的山区。这些地区的主要特点:一是生态环境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二是人均农业资源匮乏、质量差(西南石山和喀斯特地区人均可耕地少,土地瘠薄,西北则水资源严重不足);三是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足;四是缺乏基本的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从而影响贫困人口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五是上述因素共同导致农业生产率水平低下,市场和非农产业发育程度低。中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试图改变这些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并将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结合起来,贫困人口主要是通过地区的经济增长所提供的各种市场机会和就业机会受益。
(二)开发式扶贫
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是中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个重要的政策转变。80年代中期以前,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主要是针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家庭成员的支持网络的特殊贫困群体(“五保”户),以及因大的自然灾害而处于短期贫困的人口(灾民),救助的主要方式是由国家或集体直接提供粮食、衣物和少量的现金等生活补助。而开发式扶贫所强调的重点是通过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等多种创收活动来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同时通过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它所针对的是有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的贫困人口。这一政策转变与政府推行的地区经济增长与扶贫相结合的目标相一致。
(三)区域瞄准
中国在农村扶贫的瞄准方式上采用的是区域瞄准,即中央政府的绝大部分扶贫项目和扶贫投资主要是针对贫困地区的,而不是直接针对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贫困人口更多的是从各类区域发展项目中受益(如通过参加公共工程项目获得工资收入),只有少量的信贷资金能够直接到户。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政府将县作为基本的瞄准单位,并且确定了592个贫困县作为“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新的扶贫开发纲要的主要工作对象。在贫困人口规模较大且高度集中的条件下,区域瞄准不失为一种既节约管理成本又有一定的准确性的有效瞄准方式。但随着贫困人口规模的不断减少和进一步分散到边远贫困的山区,以县为基本瞄准对象会导致瞄准准确性的下降和扶贫资源大量漏出到非贫困群体。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中国政府确定了14.8万个贫困村,通过缩小瞄准单位来提高瞄准的准确性。
(四)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扶贫
中国扶贫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政府主导,政府不仅主导扶贫政策的制定,同时也主导扶贫资源的动员和分配。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贫困县扶贫投资的统计,1998—2001年中央政府的扶贫投资占贫困县总扶贫投资的71%,如果加上地方政府的扶贫投资,这一比例则高达83%。中国政府主导农村扶贫的同时,也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的力量动员和安排了党政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的定点扶贫,同时还动员和安排了东西对口扶贫;民间机构在其他领域的活动受较多限制的情况下,政府通过优惠和宽松的政策鼓励和容许各类民间组织和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参与各种形式的农村扶贫工作;政府还通过利用外资的方式吸引大量的国际和双边机构的发展援助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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