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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佚文献的认定及遗存之文

【摘要】:所以,欲事辑佚首先要对佚文献进行认定。⑥亡佚文献的遗存之文。书佚认定的基本途径有二:一是凡见于前代文献称引,而后代书目不著录者,一般可认定为书佚。三是据存求佚,即依据当代国内外编制的各种藏书目录,来确定知而未见之书的存佚。

辑佚工作的首务就是搞清存、佚,也就是所辑确否真是佚文献,如果所辑不是佚文献,而是世间尚存之书或集(别集、总集)内、书内之文,其工作也不无意义,即成果可供校勘之用,辑“佚”之法也存,但其工作已非辑佚之事,甚至徒劳无功。所以,欲事辑佚首先要对佚文献进行认定。

1.文佚的认定

这里所讲的佚文是指辑校脱佚、辑拾漏佚、辑汇散佚时对佚文献的认定过程。如辑校脱佚之文的辑佚活动,其辑佚的对象是时存之书,只是该书在流传过程中已有脱文,其脱佚之文一般是辑录其他古籍所引该书之文与该书传本之文相校勘时发现的,它的辑佚是从认定文佚开始的;辑拾别集、总集以及辑佚本未收的漏佚之文,也是这个道理。如辑汇散佚之篇而成总集、别集中的辑佚活动,如果是辑编断代的诗、文或其他文体的总集,首先要认定的是作者的时代、作品的文体,然后便是有见必录,无论存佚;如果该作者已有别集传世,那就是辑拾漏佚,是从辨别诗、文是否已经存于别集;如果前此已有同类的总集,如逯钦立编《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诗》之前,丁福保已有类似的总集,余下的也是辑拾漏佚和校勘的问题。这些辑佚工作都是从认定文佚开始的。

从认定“文佚”开始的辑佚工作,一般说来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只能逐一查核比勘。如果说有,也就是利用一下篇名目录,文句、篇名、作者索引一类的工具书,如《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篇目、作者索引》、《全唐诗篇名、作者索引》等,但不大可靠。

“文佚”认定的基本原则或标准有如下6条:①旧存的个人诗文全集(非选集)的集外之篇。②只有选集而无全集的选集外之篇。③通代、断代总集的集外之篇。④完整流传下来诸书的见于他书的(非同书的不同版本)书外脱文。⑤残缺之书的书外之文。⑥亡佚文献的遗存之文。

2.书佚的认定

(1)书佚认定的原则

凡见于前代书目著录、文献征引、古籍标记的书名而没有流传下来的即为佚书。佚书的见存之文,即是佚书的遗文。这说起来极为简单,可有些书要认定为书佚并不轻松。书佚认定的基本途径有二:

一是凡见于前代文献称引,而后代书目不著录者,一般可认定为书佚。如先秦、汉初文献称记、征引的图书,而《汉书·艺文志》未著录者;汉魏文献称引的图书,而《隋书·经籍志》不著录者;六朝文献称引的图书,而《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未著录者;隋唐文献称引的图书,而《崇文总目》、《宋史·艺文志》以及《直斋书录解题》、《郡斋读书志》等宋代私家书目未著录者,一般可以认定为书佚。

二是凡见于前代书目著录的图书,而后代书目却不见著录者,一般可认定为书佚。如《汉书·艺文志》有著录,而《隋书·经籍志》却未著录,《隋书·经籍志》有著录,而《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却未著录,《新唐书·艺文志》有著录,而《崇文总目》、《宋史·艺文志》等书目却未著录,一般可认定为书佚。

(2)佚书查找的途径

认定佚书的途径和方法一般说来主要有三:

一是可把历史分成先秦至唐五代、宋元、明清三大段:①五代及以前著作的存佚情况,经后人特别是清人的梳理已完全清楚,凭借现有的书目完全可以解决。②宋元著作的存佚情况,经清人和今人的梳理,也基本清楚,凭借现有的书目一般可以解决。③明清人著作的存佚情况,特别是晚清的著作,有许多稿本、写本尚在存、佚之间,仅凭借现行的常用书目是不能完全解决的,要另寻他途。

二是专题、专类书目的利用。清代以来,许多专门的书目兼记存、佚、阙、未见,据而基本可知有关书之存佚。应注意的是其注为“佚”者,未必尽佚。

三是据存求佚,即依据当代国内外编制的各种藏书目录,来确定知而未见之书的存佚。当代私家藏书有限,现存古籍图书文献基本归于公藏,公藏较富者又限于几十家,大都编有藏书目录和专题、专类的联合目录。中国古籍流传海外者不少,也应注意。这里应注意的问题是应分清哪些是原本,哪些是辑佚本。

(3)辑本查找的途径

辑佚不仅要搞清佚书,还要搞清前人有关的辑佚成果,一是可以避免重复劳动;二是可以借鉴前人的成果,使你的辑佚工作做得更好。因此,欲事辑佚,对前人有关的辑佚成果应做到心中有数。

查找佚书辑本主要是利用孙启治、陈建华编的《古籍佚书辑本目录(附考证)》。这部目录只收1949年以前的辑佚书,近50年来的辑佚成果多未反映;另外所收多为丛书本、单行本,对附录本、夹录本多有遗漏。民国时期的辑佚成果,多散见各种书目内,而历代辑补缺佚、辑校脱佚、辑拾漏佚等辑佚成果,虽有单行,但大都附存原书之后,或与旧诗文集相合,书目又难于一一反映;也有一些辑佚成果存于有关著作中,当代的一些辑佚成果也不乏在杂志上、文集中发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