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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的实务处理

【摘要】:4.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者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并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出发地的旅行社将旅游者送至目的地后,将旅游活动的控制权移交给目的地的旅行社,即地接社。

司法实践中,旅游服务合同比较容易涉及以下法律实务问题:

1.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旅游服务合同中旅客一方当事人为单位、家庭等集体的,发生合同纠纷,除集体可以提起诉讼外,集体中的旅游者个人也可以个人名义提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2.组团旅行社依法解除合同应提前告知,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因组团旅游的旅游者人数未达约定人数,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但组团社应履行通知义务。境内旅游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

3.正确处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甄别,是违约,还是侵权?或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若是违约与侵权竞合,则应告知当事人择一而诉。

当事人在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时候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一,证据的多少。

追究违约责任,原告一般只需要证明被告违约,并给自己造成损害即可。其中违约比较容易证明,例如,旅游经营者依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旅客人身财产在住宿、交通等过程受到损害,就证明旅游经营者未尽到该义务,构成违约。

追究侵权责任,原告则需要证明被告行为违法,被告有过错,以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第二,赔偿数额的大小。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较之侵权责任的数额要小。因为,若是旅客人身受到损害,基于违约责任就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则可以。

4.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者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并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出发地的旅行社将旅游者送至目的地后,将旅游活动的控制权移交给目的地的旅行社,即地接社。两地的旅行社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分配利益。这样做的好处是,地接社往往更了解当地情况,可以给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降低了旅游成本。但潜在的危险是,一旦发生纠纷,两个旅行社可能互相推脱,旅游者难以维权。在此类情形中,当事人需要注意:

第一,准备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有告知的先合同义务,讲明一旦签订合同则存在移交的情况,若旅游者可以接受则签订合同。

第二,旅游者同意后,与之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地接社提供旅游服务,但旅行社与地接社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且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服务成本的费用。

若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不向地接社支付相关费用的话,那么地接社为了收回成本或获取利益,就必须“宰客”,或通过带领游客购物而收取商家的回扣,这都将大大降低旅游者的旅行舒适度,并且也是违反《旅游法》的。

第三,旅游者在地接社的带领下出现人身、财产的损失,可以依法选择向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法向地接社追究侵权责任。

如果有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的话,旅游者最好选择追究侵权责任,因为这样可以要求与之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与地接社承担连带责任;若追究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责任承担者就只能是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

例如,从西天取经回来后,猪八戒在高老庄开了个旅行社。一天玉兔来到旅行社,想去女儿国旅游。签完旅游服务合同猪八戒就带着玉兔到了女儿国。突然高家打来电话,说小姐生病,猪八戒急着赶回去,便把玉兔交给了女儿国当地的旅行社。玉兔非常不满。游玩过程中,由于女儿国的导游没有及时告知,玉兔不慎喝了当地的河水,腹痛不止,后到医院看病,花费了医药费2000元。玉兔既可以根据猪八戒擅自移交旅游服务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二者只能择一。若追究旅行社侵权责任的话,还可以追究女儿国当地旅行社由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侵权责任。

第四,地接社的过错侵害旅游者权益,虽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与地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旅行社赔偿完后可以依法或依委托合同向地接社追偿。

上个案例中,如果猪八戒在高老庄的旅行社对玉兔的损失进行赔偿,则事后可以向女儿国旅行社追偿,因为是女儿国旅行社的导游存在过错。

5.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上述案例中,玉兔若追究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中涉及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这个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受害人举证,也就是玉兔自己证明所遭受的损失、女儿国旅行社的过错,以及女儿国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能够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6.非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旅客损害,不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例如,飞机晚点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

【课后案例】

王五与凯旋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为王五设计自驾游行程,安排住宿和餐饮,提供导游,王五自己开车。在凯旋旅行社导游的带领下,王五到达目的地。后导游将王五交给当地的导游(俗称“地陪”)。这在合同中未约定,所以王五不愿接受。但为了尽快成行,王五只能勉强接受。“地陪”带着王五进入游玩的林区后,天空忽然出现乌云,像要下暴雨。王五提出先折返,改天再来。“地陪”却坚持前行。很快,雷雨交加。“地陪”带领王五避雨,途中林区中一个小亭子的屋顶忽然倒下来,砸断了王五的腿。

请问:王五可以基于何种理由向哪些人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