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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研究成果

【摘要】: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旅客支付费用的合同。2013年10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其中第五章对旅游服务合同做了相关规定。目前市场上最多的旅游服务合同是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如下:第一,旅游服务合同的主体特殊。旅游经营者根据不同目的地、服务类型,预先安排日程,供旅客选择。

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旅客支付费用的合同。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法律未对旅游经营者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因为,虽然旅游经营者多为旅行社,但实践中也存在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就自行从事旅游经营的人,而且旅游纠纷多发生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经营者身上。所以,不对旅游经营者进行主体资格限制,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我国旅游市场蓬勃发展,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数量大增,但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薄弱。2013年10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其中第五章对旅游服务合同做了相关规定。

目前市场上最多的旅游服务合同是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开始前便将费用预付给旅行社,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相应的旅途吃住行等活动的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如下:

第一,旅游服务合同的主体特殊。

2009年实施的《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入境、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具备如下三项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二,旅游服务合同的标的是集合性服务。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定制旅游计划,安排食宿、交通、参观游览等,在食宿、交通、游览等服务中,旅游经营者只是联络者、安排者,实际的服务提供者是饭店、宾馆、运输者或景区经营者等。也就是说,旅客享受这些服务的前提是,分别与上述人订立相关的合同。

有观点认为旅游住宿、旅游运输等事项不属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但笔者认为,根据旅游经营者在旅客的委托下,挑选住宿、运输等服务的提供者,并收取相关费用,该行为属旅游服务合同内容,所以,旅游经营者在住宿、运输等服务的提供者的选任问题上对旅客负责。只有这样规定,旅客在这些服务项目上遇到违约或侵权纠纷时,才能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旅游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

旅客一方为多数不特定的人,有享受旅游服务的共同目的,只不过目的地、享受服务的类型有区别。服务类型就是我们俗称的“跟团”、“自由行”、“自驾游”等。旅游经营者根据不同目的地、服务类型,预先安排日程,供旅客选择。

第四,旅游服务合同是兼具多种法律关系的复合合同。

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法律关系一样,旅游服务合同包括设计、导游等法律关系。

第五,旅游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