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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居间人在媒介居间中的义务

【摘要】: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无论居间人是同时接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还是仅接受委托人一方委托的,居间人都负有向双方报告的义务。对于居间人的尽力义务,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大小。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支出的居间活动的费用都已计算在居间报酬内。

(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无论居间人是同时接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还是仅接受委托人一方委托的,居间人都负有向双方报告的义务。

(二)忠实和尽力义务

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对于居间人的尽力义务,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大小。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等。

(三)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为委托人了解相关的订约信息、商业信息及有关人的资信状况、信誉度、知名度等情况,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没有事先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担的情况下,应当由居间人承担。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支出的居间活动的费用都已计算在居间报酬内。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合同的费用才由居间人负担;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