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3-07-25
(一)支付报酬的义务
报酬系行纪人实行行纪行为的对价,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习惯上多以其所交易的价额依一定比率提取,例如证券交易。
一般认为,委托人支付报酬以行纪行为的履行为条件。[1]行纪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是不能请求报酬的,因为行纪人自己的过失致使不能向委托人交付委托卖出物的价金或买进的物品的,行纪人丧失报酬请求权。如果行纪人和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因有瑕疵或其他法定原因,如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而导致该合同被撤销的,应相当于行纪人未履行行纪行为,自然不得请求报酬。但在第三人违约,而第三人对债务的不履行,做出了损害赔偿,或者对方同意其用其他物替代履行的,产生履行后果,行纪人可将行纪行为的结果转交委托人,并得以请求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发生,致使行纪人不能完成行纪行为的,如果行纪人已部分履行,且该部分履行相对于全部委托事务来说可以独立存在,则行纪人有权就委托事务完成的部分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若虽然仅完成了部分委托事务,但委托人的经济目的已完全达到的,行纪人得请求支付全部报酬。
如果委托事务的不完成或不能全部完成,是委托人自己所造成的,行纪人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及时受领义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根据《合同法》第420条第1款规定,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依照提存的相关规定提存委托物。
(三)及时取回或处分义务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时,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物取回或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420条第2款规定,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依照提存的相关规定提存委托物。
【课后习题】
1.简述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行纪合同与信托、委托、承揽合同的区别。
3.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10万部移动电话,约定每部电话以单价600元的价格销售。为保持甲方产品廉价的形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不得擅自提价销售。双方还约定,总共支付10万元酬金。合同签订以后,甲公司将10万部移动电话交给乙公司。前6个月,乙公司按单价650元的价格共售出5万部电话,多获利25万元,并要求甲按比例增加酬金。甲表示反对。除此之外,乙还丢失了1000部电话,并通知甲,剩余的所有电话自己已经购买。甲以乙违约为由通知乙撤回剩余的所有电话。双方的通知同时到达。请问:
(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乙公司能否按增加的利益的比例要求报酬?
(3)丢失1000部电话的责任由谁承担?乙公司能否就丢失的1000部电话主张报酬?
(4)乙公司可以购买剩余的所有电话吗?
【注释】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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