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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行纪人的义务与介入权

【摘要】:(一)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行纪人违反对委托物的合理处分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一)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实,在行纪实践中,双方多把行纪费用包含在报酬之内,并不再对行纪费用单独进行计算。

(二)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16条规定,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行纪人对物的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委托物。

对于物的意外灭失,只要行纪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可不负责任。

(三)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违反对委托物的合理处分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四)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以下三种为例外情况:

第一,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进的。

《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该款规定表明:(1)委托人做出的关于价格的指示是训示式指示,而不是希望性的。(2)委托人关于低卖或高买的同意,可以在行纪行为之前,也可以在之后。(3)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也未补偿其差额的,则该买卖对委托人不生效力,由行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4)如果虽未经委托人同意,但行纪人同意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例1,西门庆知道武大郎专业从事烧饼买卖行纪业务,一日,来到武大郎烧饼店告知武大郎让其代买“狗不理烧饼”100个,单价每个两三元都行。三日后,武大郎来到天津“狗不理食品店”购买了“狗不理烧饼”100个,每个单价三元五毛。西门庆事后得知。如果西门庆表示同意,则该买卖对西门庆发生效力;如果西门庆不同意,武大郎也不愿意补偿每个烧饼五毛的差价,那这笔买卖对西门庆不发生效力,武大郎自己承担这次买卖的后果;如果西门庆不同意该价格,但是武大郎愿意补偿每个烧饼五毛的差价,该买卖对西门庆发生效力。

第二,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该款表明:(1)委托人关于价格的指定是训示性的。(2)有约定的,则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事先就增加报酬无约定,且未协议补充或根据其他方式仍无法确定的,所增加的利益归于委托人享有。

例2,在例1的“狗不理烧饼”买卖中,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每个一元五毛成交,若此前武大郎跟西门庆约定成交价低于二元的,可以依据成交差价总额的2%增加报酬,则武大郎可请求增加一元的报酬;若此前并无增加报酬的相关约定,事后西门庆也不愿意就增加报酬补充协议,则成交差价的利益归西门庆所有。

第三,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

如果委托人对于委托物的价格做了特别指定,即严格性的指定,不允许行纪人予以变更,行纪人只能依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买进委托物。

例3,在例1的“狗不理烧饼”买卖中,西门庆明确告知武大郎,只能是二元一个,不能贵也不能便宜,则武大郎只能以二元一个的单价购买这100个烧饼。

(五)介入权

根据《合同法》第419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的介入权,也称行纪人的自约权,是指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根据《合同法》第419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但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回顾导学案例,乙作为行纪人有权自己作为买受人购买甲的摄像机,该行为不影响行纪合同的效力。甲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支付800元的报酬。

(六)留置权

根据《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逾期不支付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的留置权系担保物权,适用民法中关于留置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