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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方式及规定

【摘要】: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而签订的合同,一旦信赖不再,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非是由于可归责于受损一方的事由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的终止有两种原因:

第一,因任意解除权而终止。

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而签订的合同,一旦信赖不再,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例如,原告委托一位知名律师代理自己的民事诉讼,但后来发现这位律师虽然精通刑事诉讼,但对民事案件不甚了解,原告可以随时终止对该律师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非是由于可归责于受损一方的事由造成的损失。

第二,法定原因的终止。

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课后思考题】

1.试述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2.2007年8月,某服装批发商贾某委托在某地开货运信息部的田某找车将一车服装从某地运回北京。因贾某要货比较急,田某找到不是很熟悉的司机高某,并以贾某的名义与贾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托运方为贾某,承运方为高某,中介方为田某,田某代替贾某在协议上签名。高某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后,连同家中电话号码留给了田某,田某将贾某传真过去的提货手续交给高某,后高某在厂家提货后一直下落不明。经查,高某留下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家中号码都是虚假的。贾某要求田某赔偿损失,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贾某将田某起诉到法院[1]

问题:本案中贾某与田某是何法律关系,田某是否应赔偿贾某的损失?

3.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2]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注释】

[1]张明著:《合同纠纷50个法庭诉讼实战策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页。

[2]邓辉、许步国主编:《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