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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一)一般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用。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用的,应当补交使用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或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但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二)特殊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一方面,许可方的义务是,许可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期限内实施技术专利。许可方应当保证其对专利技术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保证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不会损害第三人的权利。若合同中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为排他实施许可,则许可方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和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若合同中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方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许可方还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权利的义务,并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交付与实施技术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等。
另一方面,受让方的义务为,受让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使用技术,未经许可方同意,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技术。同时,支付使用费是受让方的主要义务,使用费可以理解为受让方对专利权人转让其专利使用权的报酬。此外,在实践中,受让方往往还负有专利实施的义务,如在一定时间内将专利产品投入生产;在一定范围内生产专利产品并做相应的推销工作等。如果许可方希望使受让方承担实施义务,须与受让方在合同中达成明确的协议。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转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转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损失。转让方超过一定期限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权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同样应当返还使用费用,并赔偿损失。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赔偿。
第二,受让方的义务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用;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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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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