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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效力的分析介绍

【摘要】: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后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第61条规定的确定规则解决;由此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四)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合同的效力包括委托人的义务和研究开发人员的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收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研究开发人员的义务:按照约定亲自制订和实施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员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后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同的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其义务有: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技术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助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后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遭遇人类目前尚无法克服的技术难关,导致开发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失败。因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为创造性的新成果,此成果的取得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难度,隐藏着开发不出的风险。如果尽管开发研究方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仍因技术上的难度过大而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时,其风险负担规则应考虑到这一特点。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第61条规定的确定规则解决;由此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四)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

《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他人已经开发出此项技术并申请专利;第二,他人已经开发出此项技术,虽未申请专利但已被人们普遍掌握。

以上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固有风险,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各方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