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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摘要】: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收该项建设工程。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会引起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停工或者窝工,导致承包人遭受额外的损失的,发包人应当对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一)发包人的义务

1.工程的验收义务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发包人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的依据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按照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收该项建设工程。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释〔2004〕14号第2条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只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法释〔2004〕14号第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资料等情况下的责任

第一,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

第二,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会引起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停工或者窝工,导致承包人遭受额外的损失的,发包人应当对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工程停建、缓建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人员、物资等需要重新做出调整,这会给承包人带来额外的损失和费用,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更改勘察、设计内容,会使勘察人、设计人支出额外的工作量,从而使得勘察、设计费用不合理增加,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