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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按期支付报酬,任意解除需赔偿损失

【摘要】:《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对于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因此所有的损失。(四)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当定作人不再需要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时,为了减少定作人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支付报酬和费用的义务

定作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另外,在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还应向承揽人支付原材料的费用。定作人延期接受工作成果出现保管费用的,定作人还应向承揽人支付保管费用。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此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不以货币为唯一支付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二)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因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完成约定的义务需要定作人的协助。定作人有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图纸、技术资料等的义务。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定作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等提供。同时,当承揽人尽到通知义务,提醒定作人应履行某些义务,如及时更换、补齐有瑕疵的材料或图纸时,定作人应及时履行。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利解除合同,不必承担因此造成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责任。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

(三)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并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对于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因此所有的损失。

(四)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当定作人不再需要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时,为了减少定作人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有下列情形时,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若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第一,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二,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作而使工作成果对定作人已无意义;第三,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定作人检验监督提出问题而承揽人拒不更改;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