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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承揽人的责任及工作成果所有权转移

【摘要】:承揽人对于原材料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或灭失,应由承揽人负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在检查监督期间,不得妨碍承揽人的工作。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承揽人负有转移工作成果所有权的义务,即承揽人将其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时,所有权一并转移。同时,承揽人应对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共同承揽人关于责任划分的协议仅限于内部约定,除非定作人同意各承揽人的约定对自己有约束力,否则该协议不得对抗定作人。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二)亲自完成工作

该部分内容已经在承揽合同的特征中做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赘述。

例如,唐僧在女儿国时,和女儿国国王约定,由国王亲手制作一件袈裟,并在取经回来之后以一本经书换取袈裟。而当唐僧取经回来,发现这件新袈裟并非由女儿国国王亲手缝制,而是女儿国太师缝制,则此时唐僧就有权利拒收这件袈裟。但如果这件袈裟大部分是由女儿国国王缝制,而太师只是辅助了一些穿针引线的工作,则唐僧就应以支付一本经书为此袈裟的报酬。

(三)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检验、保管和诚实信用义务

这一义务要求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当及时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补齐、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如果承揽人未对原材料及时检验,则视为原材料合格,在此情况下造成的定作物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对于原材料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或灭失,应由承揽人负赔偿责任。在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承揽人应诚实地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能私自更换,以次充好,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四)保密义务

承揽人对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工作,应尽到保密义务,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工作成果和技术资料。否则,定作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销毁工作成果。

(五)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有义务接受定作人的检验和监督以保证工作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但定作人在检查监督期间,不得妨碍承揽人的工作。

(六)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承揽人有义务及时将承揽工作中的异常情况通知给定作人。在以下情况下,承揽人应该尽到通知义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非因承揽人原因而造成的工作进度减缓或质量问题时等。

(七)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目的。因此,交付工作成果为承揽人的重要义务。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期限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对于定作物有附属物的,如备件、配件、维修工具、图纸、技术资料等也应一并交付。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承揽人负有转移工作成果所有权的义务,即承揽人将其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时,所有权一并转移。

同时,承揽人应对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八)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为对同一承揽事务负有共同完成工作义务的多数人,即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同一工作且彼此之间再无承揽关系的情形。因此,此连带责任不包括承揽人将工作的辅助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次承揽情况,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承揽人。此外,共同承揽人关于责任划分的协议仅限于内部约定,除非定作人同意各承揽人的约定对自己有约束力,否则该协议不得对抗定作人。

(九)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