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支付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支付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摘要】: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履行占有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的,承租人应对出租人给予合理补偿。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值得注意。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

(1)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检验并受领租赁物。承租人在下列情形下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

①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②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2)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

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履行占有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除外。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的,承租人应对出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6)承租人的部分返还请求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