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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及适用范围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指由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我国目前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别规定了双倍赔偿和十倍赔偿的标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当房地产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时,人民法院做出的惩罚赔偿的数额不一定是双倍或十倍,而是根据实际案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由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目前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别规定了双倍赔偿和十倍赔偿的标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当房地产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时,人民法院做出的惩罚赔偿的数额不一定是双倍或十倍,而是根据实际案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购房人是不是消费者,即是不是“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对其有欺诈行为,即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课后思考题】

1.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200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0题)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2.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2007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

问题: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3.简述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4.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5.简述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第23号。

[2]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第17号。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房地产案件实体处理规则[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