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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解释

【摘要】:按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这是对《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修改,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的延伸与扩展。因此综合以上规定,对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适用如下规则: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时,效力为待定;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则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

(2)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3)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4)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