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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条款全解析 | 《合同法》第二节简述

【摘要】: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如下条款:(一)标的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数量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则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59条补充。欠缺该项条款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补充确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如下条款:

(一)标的物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二)数量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一般应采用通用的计量单位,也可以采用行业或者交易习惯认可的计量单位。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同时应允许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三)质量

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欠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或者质量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第1项补充确定。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对于如何履行合同的约定,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实物交付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等。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五)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买卖合同应当对价款做出明确约定,同时对价款的币种做出约定,对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做出约定。

价款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则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59条补充。

(六)违约责任

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或者依约定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就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条款的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

(七)包装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买卖合同欠缺包装方式条款的,不影响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56条补充确定。

(八)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约定。欠缺检验标准和方法条款的,不影响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157条、第158条补充确定。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欠缺结算方式条款的,不影响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补充确定。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欠缺该项条款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补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