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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摘要】:免责条款也是合同条款,故合同解释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在此之外,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还遵循以下原则: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的主要目的。③ 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免责条款也是合同条款,故合同解释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如果免责条款是格式化条款,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可用于解释格式免责条款。在此之外,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还遵循以下原则: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的主要目的。

(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当事人“自甘冒险”。

(3)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

① 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② 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

③ 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④ 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⑤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

⑥ 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⑦ 对于惩罚性条款,应根据不利于寻求不合理利益的当事人的原则,进行严格解释。

【课后思考题】

2011年10月1日,某商场国庆促销,宣布:凡在国庆节当日在商场内消费满1000元,即可获赠价值100元代金券。该代金券可以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10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需补足差额;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时,商场就超过部分不予找还现金。代金券有效期截止至10月31日。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王先生在当天在该商场消费4000元,获赠4张100元代金券。结账后,王先生又看中一件价值399元的衬衫,遂打算用4张100元的代金券支付,却被告知:每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代金券。商场营业人员进一步解释:代金券的使用方式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每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代金券,这是商场的规定,也是惯例。王先生不服,遂将商场告上法庭。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注释】

[1]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6页。

[2]Arthur Linton Corbin,Corbin on Contract,(one volume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488(1952),转引自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