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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免责事由及适用

【摘要】:如根据第302条规定,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和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都成为免责事由;根据第311条,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的除不可抗力之外,还包括货物的自然性质、合理耗损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个人行为之外的事件,一般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新政策出台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2.不可抗力的性质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其适用具有强制,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延迟履行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及时雨宋江委托神行太保戴宗将100斤水产品从梁山运至东京,双方约定7月20日运到,宋江让豹子头林冲在东京负责接收货物。因家庭琐事,戴宗于7月19日才启运这批水产品,7月25日到达东京城外,要进城时却被告知:因昨夜皇帝遇刺,现全城戒严,任何人不得出入,直到抓到刺客为止。戴宗只得于东京城外等候。两个月后戒严解除,戴宗运送水产品进城。在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因在途时间过长,所有水产品均已腐臭。导致了水产品因在途时间过长而腐臭的原因是政府戒严这一不可抗力,但因戴宗是迟延履行,如果其按期于20日运抵东京的话,则不会遭遇该不可抗力,故本案中戴宗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二)债权人过错

因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债权人制造了履行障碍,即债权人因其过错致使债务人履行不了合同义务,此情况下应由债权人自食其果。[1]

(三)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法定免责事由

《合同法》分则中就某些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规定了免责要件。如根据第302条规定,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和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都成为免责事由;根据第311条,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的除不可抗力之外,还包括货物的自然性质、合理耗损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