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债权让与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风险时,该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债权让与虽然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债务人,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无须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让与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仍然发生效力,只是没有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23-08-12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
广义上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主要包括下面三种情形:其一,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例如所有权抵押。此时其他物权存续,混同的原因为弱权利被强权利吸收。其二,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此种混同即为本书重点介绍内容。其三,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此时主债务存续,混同原因为弱义务被强义务吸收。
(二)混同的要件
第一,发生了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例如,两企业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为债权人,乙企业为债务人,后甲乙合并为新的企业丙,此时甲乙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同时转移给丙,原有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丙而消灭。
第二,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以自己的债权为乙设立了质权,甲的该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会导致乙的质权因丧失标的而消灭,乙享有的担保利益将受到损害。此种情形下,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三)混同的效力
因混同而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为全部消灭,主债权及其之上的从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物权等一并消灭。
例外:无记名债权、公司债等证券化的债权,即使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由于可以作为独立的有价物交易,不能因混同而发生消灭的效果。[4]
【课后习题】
1.试述合同终止的原因。
2.简述合同解除的类型。
3.简述提存的要件和效力。
4.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2题)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5.王甲与王乙父子两人合伙做生意。某日逛商场时,王乙为女友看中了一枚戒指,但带的钱不够,于是,王甲对王乙说:“我来帮你付钱”,并对收银员说:“这2000元由我替她付款。”付款后,售货员将戒指交付王乙。半年后,父子二人发生矛盾,两人间的合伙解散。经亲属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王甲以前欠王乙的3000元借款,王乙当场表示免除这笔债务。后来王乙反悔,多次向王甲索要该笔债务,王甲不同意,一怒之下将王乙打伤。王乙花去医疗费2000元。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偿还3000元债务,并赔付医疗费2000元。王甲辩称,其在商场为王乙支付2000元买戒指,现在王乙受伤支付医疗费2000元,两者抵销。王甲欠王乙的3000元借款,王乙已经予以免除,双方互不欠账。故王甲不同意王乙的诉讼请求。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注释】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51页。
[2]郭明瑞,房绍坤.合同法学(第2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3]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603页。
[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0页。
有关合同法的文章
⑥债权让与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风险时,该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债权让与虽然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债务人,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无须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让与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仍然发生效力,只是没有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23-08-12
(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我国《民法典》第543 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544 条则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手续有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无论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都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2023-08-1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法条链接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的关系。债消灭,导致该关系所生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但是债权与保证债务混同的,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主债务仍然存在。例如,债权人以其债权为第三人设立了质权,此时债权成为他人权利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合同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7]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644 页。......
2023-08-12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无效合同的产生原因分为以下几种:(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如果一方仅以欺诈、胁迫手段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此时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只有在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才是无效合同。于此,本书认为,只要合同不正当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023-08-12
(一) 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让与行为是法律行为,相当于将债权作为“有金钱价值的财产”予以处分,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将其作为交易的标的,使债务的实现力、变现力增强。债权让与是通过让与合同将债权当作财产处分,因为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所以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因此,债权让与是债权处分行为,让与人须对债权有处分权。......
2023-08-12
注意区分合同义务的移转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义务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约定不能移转的义务,不得移转。故此,合同义务的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同义务移转协议效力待定,可能因债务人追认而自始有效,也可能因债务人拒绝追认而自始无效。后经神龙教同意,陈近南将该债务移转给其弟子韦小宝承担。......
2023-07-25
各债权人可以独立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也可以共同代位行使,成为代位权诉讼的共同原告。但是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债权,有违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国《合同法解释(一) 》第21 条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8-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