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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混同原因及合同债权消灭问题称述

【摘要】:此时主债务存续,混同原因为弱义务被强义务吸收。此种情形下,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偿还3000元债务,并赔付医疗费2000元。王甲欠王乙的3000元借款,王乙已经予以免除,双方互不欠账。故王甲不同意王乙的诉讼请求。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

广义上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主要包括下面三种情形:其一,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例如所有权抵押。此时其他物权存续,混同的原因为弱权利被强权利吸收。其二,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此种混同即为本书重点介绍内容。其三,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此时主债务存续,混同原因为弱义务被强义务吸收。

(二)混同的要件

第一,发生了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例如,两企业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为债权人,乙企业为债务人,后甲乙合并为新的企业丙,此时甲乙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同时转移给丙,原有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丙而消灭。

第二,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以自己的债权为乙设立了质权,甲的该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会导致乙的质权因丧失标的而消灭,乙享有的担保利益将受到损害。此种情形下,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三)混同的效力

因混同而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为全部消灭,主债权及其之上的从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物权等一并消灭。

例外:无记名债权、公司债等证券化的债权,即使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由于可以作为独立的有价物交易,不能因混同而发生消灭的效果。[4]

【课后习题】

1.试述合同终止的原因。

2.简述合同解除的类型。

3.简述提存的要件和效力。

4.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2题)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5.王甲与王乙父子两人合伙做生意。某日逛商场时,王乙为女友看中了一枚戒指,但带的钱不够,于是,王甲对王乙说:“我来帮你付钱”,并对收银员说:“这2000元由我替她付款。”付款后,售货员将戒指交付王乙。半年后,父子二人发生矛盾,两人间的合伙解散。经亲属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王甲以前欠王乙的3000元借款,王乙当场表示免除这笔债务。后来王乙反悔,多次向王甲索要该笔债务,王甲不同意,一怒之下将王乙打伤。王乙花去医疗费2000元。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偿还3000元债务,并赔付医疗费2000元。王甲辩称,其在商场为王乙支付2000元买戒指,现在王乙受伤支付医疗费2000元,两者抵销。王甲欠王乙的3000元借款,王乙已经予以免除,双方互不欠账。故王甲不同意王乙的诉讼请求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注释】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51页。

[2]郭明瑞,房绍坤.合同法学(第2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3]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603页。

[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