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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免除争议及效力

【摘要】: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目前尚有争议。免除为无因行为,不问债权人因何原因甘愿让自己单方受损而对方受益。免除是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行为,须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之,要求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生免除之效力。又如,债权人本人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破产宣告前免除的债务,破产管理人享有撤销权,一经撤销,免除不生效力。例如,仅免除利息债权的,利息债务消灭,本金债务仍需履行。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自愿抛弃债权,债务人无需履行债务,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的法律制度。

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目前尚有争议。主张单方行为者,看重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权,债务人因免除而获益,因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主张双方行为者,注重债务人的人格独立性,要求债务人有接受债权人恩惠的意思表示[3]。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免除为单方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不得撤回。

免除为无因行为,不问债权人因何原因甘愿让自己单方受损而对方受益。即使有原因,合法与否,充分与否,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的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免除是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行为,须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之,要求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第二,债权人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生免除之效力。

第三,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致使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又如,债权人本人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破产宣告前免除的债务,破产管理人享有撤销权,一经撤销,免除不生效力。

(三)免除的效力

全部免除的,债务人的本金债务、利息债务,基于主债务而产生的从债务和担保债务等均一并消灭;部分免除的,仅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例如,仅免除利息债权的,利息债务消灭,本金债务仍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