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应注意,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承人清偿,不得提存标的物

应注意,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承人清偿,不得提存标的物

【摘要】:应注意,如果债权人因下落不明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债务人不得提存标的物,而应向债权人的继承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清偿。提存物应当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且适于提存。对于合同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生鲜食品、爆裂物、化学品等,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当事人提存的财产,称为提存物。

(二)提存的要件

第一,提存人一方须是对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提存人一般为债务人,第三人代为清偿时,同样取得提存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提存行为须向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清偿地的提存机关提存。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主要是公证机关。

第三,须有提存的原因。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原因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迟延。(2)债权人不确定或者下落不明。当债权人出现不确定的情形,或地址不详,或离开自己的住所地,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络,同时又未委托代为受偿人或财产代管人的,债务人可以提存。应注意,如果债权人因下落不明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债务人不得提存标的物,而应向债权人的继承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清偿。(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提存的标的必须合格。

提存物应当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且适于提存。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

对于合同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生鲜食品、爆裂物、化学品等,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的提存,由提存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提存要件的,准予提存,发生提存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提存时,除向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物外,还应当提交提存书和相关提存证据材料。提存书应当载明提存人的姓名、提存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债权人的姓名的自然情况。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文书、提存原因方面的证据。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认定的,则应提交该法律文书。

提存的效力表现在:

第一,对于提存人的效力。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自提存之日起,债务归于消灭,提存人不享有取回权。第二,对于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取得对提存物及其在提存期间所生之孳息的领取请求权。此处的孳息主要是法定孳息,如股息、存款的利息,当然也不排除天然孳息。(2)债权人应承担因提存而产生的费用。如公证费、公告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保管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3)承担提存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因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发生的给付错误的风险、标的物贬值的风险。

第三,对于提存机关的效力。(1)提存机关对提存标的物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因过错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经审查没有不得为给付情况的,不得拒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