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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并用

【摘要】:乙于12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对合同的解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做出裁判,认定甲的解除有效。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二者并不冲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通过一方当事人的单独行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3、94条)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虽有类似但却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第一,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或者是双方行为,或者是单方行为;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只要条件成就,合同就自动失效,无须当事人作出解除行为。

第二,合同解除可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甲、乙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儿子回国后,该租赁合同终止。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儿子回国后,甲有权终止该合同。这是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解除行为的性质的不同,合同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之分。单方解除,即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这种能够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为解除权。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

(2)根据解除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之分。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法定解除,即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此处应注意,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并不相同,举例:甲、乙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这是约定解除。如果合同中未做此约定,但半年后,二人经协商决定终止合同。这便是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合同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第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根本违约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主要指《合同法》分则以及《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例如《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根据解除权的限定性的不同,合同解除有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之分。任意解除是指,在某些特定的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基于正当理由,有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例如,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均可以丧失信任基础为由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的解除权产生于双方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双方的信任基础丧失或者特别的立法政策,当条件具备时始得行使解除权的,为非任意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主要分为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在协议解除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不需要有解除权,其实质是用一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在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前提下,才存在行使解除权的问题,例如,单方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二,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合同法律地位的承受人。[1]

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属不同。例如,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

第三,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不以诉讼或者仲裁为必要,权利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甲于9月12日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于9月15日收到该通知。乙于12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对合同的解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做出裁判,认定甲的解除有效。此处合同解除的时间为9月15日。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实际上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出租房屋给乙居住,租期10年,年租金3万。不料3年后,该国内发生严重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高达45%,此时甲有权以情事变更为由请求法院调整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之一。

第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非继续性合同,如买卖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由于承租人之前已经享受了租赁房屋的权利,因此出租人无需退还租金。

第三,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二者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