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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移及同意:合同法要求移转经债权人同意

【摘要】:注意区分合同义务的移转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义务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约定不能移转的义务,不得移转。故此,合同义务的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同义务移转协议效力待定,可能因债务人追认而自始有效,也可能因债务人拒绝追认而自始无效。后经神龙教同意,陈近南将该债务移转给其弟子韦小宝承担。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合同内容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使第三人成为该合同关系新债务人的行为。其中,第三人又称为承担人。

注意区分合同义务的移转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义务的移转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区别如下:

(1)第三人地位不同。合同义务的移转中,作为承担人的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合同主体,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主体,第三人不是合同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无权要求其履行债务。

(2)有无协议不同。合同义务的移转必须有债务承担协议,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可以没有任何债务承担协议。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在合同义务的移转中,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1)须有有效合同义务的存在。原理与合同的变更一样,在此不赘述。

(2)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义务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约定不能移转的义务,不得移转。

高衙内打算新修一座府邸,经市场考察,最终将工程发包给了梁山建筑公司。然而,由于手头上的工程太多,梁山建筑公司将高衙内府邸工程擅自转包给了方腊建筑公司。工程竣工后不久,府邸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本案中,高衙内选择梁山建筑公司,是基于对其工程质量的信任,具有专属性,故梁山建筑公司的主体结构施工义务在性质上是不可以移转的,其义务移转行为无效,府邸工程质量责任应由梁山建筑公司承担。

(3)须有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合同义务的移转,须经当事人签订移转协议,该协议可以是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并经债权人同意,也可以是承担人直接与债权人签订。

(4)须经债权人同意。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在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才和债务人签订合同。而合同义务的移转是将合同义务移转给第三人履行,如果没有债权人的同意,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有失公允。故此,合同义务的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同义务移转协议效力待定,可能因债务人追认而自始有效,也可能因债务人拒绝追认而自始无效。

为避免合同义务移转使合同的效力悬而未决,债务人可以在通知债权人时确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移转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则应视为不同意。

(5)须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法律效力

(1)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债务。

(2)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既然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那么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抗辩权应当一并移转给承担人,这些抗辩权包括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权、合同撤销或无效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完成抗辩权等。

(3)承担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例如:陈近南为拓展天地会业务向神龙教借款白银五千两,双方约定一年还清,利息为八百两,外加陈近南为神龙教题字一副。后经神龙教同意,陈近南将该债务移转给其弟子韦小宝承担。在本案中,八百两利息随主债务一起移转给韦小宝,但题字的义务具有专属性,不得移转,仍由陈近南本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