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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转让规定及责任

【摘要】:尽管债权人转让权利给第三人时,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但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据此,转让人未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事宜的,转让无效,债务人可以向其履行债务,而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合同权利的转让即认为已生效,债权人不得单方撤销该通知。因权利瑕疵使得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合同内容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债权人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使第三人成为该合同关系新债权人的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有以下特点:

(1)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尽管债权人转让权利给第三人时,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但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因而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

(3)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如果全部转让合同权利,则受让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是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则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原理与合同的变更一样,在此不赘述。

值得讨论的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是否可以转让。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是导致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并不导致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债权人仍可以接受债务人的自愿履行。据此,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但如果转让人隐瞒了诉讼时效已过的事实而转让合同权利,债务人又拒绝履行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转让合同。

2.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权利是一种财产性债权。根据物尽其用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法律应允许其在不同市

场主体之间流转。但这不是绝对的,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而言,其流转则可能因违

背合同法理而被禁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则会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而且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不得转让。例如,雇佣合同、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发生的债权,这类合同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相互信任而签订的。

第二种,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

例如,金锁愿意将全部财产赠与和自己从小一同长大的主人紫薇。紫薇要把其债权转移给小燕子,金锁可以不同意赠与。

第三种,不作为债权。如果债权的内容是债务人负有某种不作为义务,一般认为不具有流转性,因为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则债权人就不得转让其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包括抚恤金、退休金、劳动保障金等债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转让双方须达成转让合意

4.须及时通知债务人

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人得自由处分自己的债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但是,因债务人需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及新债务人的信息一无所知,则必然造成其履行上的障碍,导致对债务人的不公正,故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转让人未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事宜的,转让无效,债务人可以向其履行债务,而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另外,为了保护合同权利受让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换言之,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合同权利的转让即认为已生效,债权人不得单方撤销该通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让人同意撤销的除外。

5.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或者双方约定了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则这些手续的办理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即合同权利转让对转让人和受让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

① 受让人享有合同权利。受让人基于权利转让而享有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成为合同新的债权人。

② 从权利随主权利一并转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一并转让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③ 转让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转让人应当将债务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债务发生原因、履行期限等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而且应当把合同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借据、合同文书等)交付给受让人,以便受让人实现受让的权利。

④ 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因权利瑕疵使得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转让人在权利转让时如实、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存在瑕疵,且受让人对该瑕疵表示接受的,转让人免责。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即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

① 经过转让,转让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债权人资格,债务人不得向其履行已转让的债务。

② 经过转让,受让人成为合同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应向其履行合同债务。

③ 债务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等。

④ 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西天取经归来之后,唐僧师徒四人各奔东西,自谋发展。一天,沙和尚来到高老庄上,猪八戒热情款待。师兄弟二人一番叙旧之后,沙和尚道明来意:“二师兄,去年你娶媳妇儿从我那儿要了八百两纹银的海鲜,你看看啥时候把这货款给结一下?这是去年你签收的货单……”说着将货单拿了出来。猪八戒盯着货单一阵沉吟,对沙和尚说:“师弟,我这儿资金都投到房地产中去了,也没现银给你啊!这样,猴哥还欠我八百两纹银呢,我给你写个字条你去找他拿,一准儿没问题。”说完还给孙悟空打了个电话。沙和尚遂将货单留下,拿起猪八戒给的字条兴冲冲地去找孙悟空,却不想碰了一鼻子灰。原来那八百两纹银是孙悟空在取经路上跟猪八戒借的,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猴哥已然不认账了!

本案中,基于借款债权诉讼时效已过,孙悟空得对债权人猪八戒进行抗辩,在该债权转移后,孙悟空也可向受让人沙和尚主张该抗辩,故沙和尚无法在孙悟空处实现债权。猪八戒借款债权转让给了沙和尚,就应当对此债权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故沙和尚可以向猪八戒主张权利转让无效,要求猪八戒继续归还所欠货款。值得注意的是,沙和尚过早将货款凭证——收货单交给了猪八戒,这就给自己的证明带来了风险。